江南时报全媒体记者 秦怀珠 摄
江南时报讯(记者 王琦)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江苏省地方金融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近日通过江苏政府法制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记者注意到,作为江苏金融监管体系改革的重要一环,《江苏省地方金融条例(草案)》备受各界关注。条例草案从地方金融从业机构规则、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措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处置非法金融活动等重点内容进行了权责明晰。相关人士预计,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结束后,将于今年年底或是明年初施行。
背景:金融监管体系改革补上关键一环
根据条例草案,共分为七章六十条,对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对象、监管职权、监管措施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具体章节分为:总则、地方金融从业机构规则、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措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处置非法金融活动、法律责任、附则。据介绍,条例草案旨在加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秩序和金融稳定,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早在2018年,江苏省政府就印发了《持续打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等金融活动风险攻坚战专项行动方案(2018-2020年)》,而今年也是行动方案的最后一年,条例正式颁布实施将对金融监管体系补上关键的立法环节。早在2018年9月21日,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就首次听取省政府作金融方面工作报告。江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在进行报告时表示,我省地方金融监管体制仍不够健全。全省各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力量都十分薄弱,同时,因现阶段金融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不少金融业务监管处于无法可依状态,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监管有效性受到很大制约。要配合做好地方金融立法,包括立法项目调研、征求意见、协调论证等工作,通过健全地方金融法规,明确地方金融活动的准入门槛、监管责任、风险防范处置机制等,赋予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一定权限手段。
内容:对三类违规情况可实施顶格处罚
根据条例草案,我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有三大主要职责,分别是:开展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处置非法金融活动。地方金融从业机构,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主要从事小额贷款、融资担保、典当、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区域性股权市场、地方资产管理、地方交易场所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授权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的金融业务的组织。
条例草案还规定了地方金融机构的八类禁止行为,其中三类为相对禁止行为,即:未经省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允许,地方金融从业机构不得从事下列业务:吸收社会资金;受托出借资金、受托投资;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业务。五类为绝对禁止行为,即:出租、出借经营资格证明文件;挪用客户资金;为其他个人和组织从事非法活动提供便利;以不合理、不公平或者不正当手段催收债务;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行为。
违规金融机构如何处罚也是外界很关注的信息。根据条例草案,三类情况可以实施250万元的顶格处罚。在违反市场准入方面,擅自设立地方金融从业机构或者从事地方金融从业机构相关业务的,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依法取缔并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2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相对禁止规定方面,地方金融从业机构违反相关条例规定,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0万元以上2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终止经营资格。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反绝对禁止规定方面,地方金融从业机构违反相关规定,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0万元以上2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终止经营资格。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展望:中央地方联手监管化解金融风险
对于江苏在内众多省内实施地方金融立法的现象,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表示,2017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之后,多个地方金融工作局逐渐转变职能,改挂牌“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地方这一重要的监管主体得以进一步明确。而监管就要有法可依。地方金融监管条例的推出使得“中央—地方”的双层金融监管模式和体系进一步完善。
在强化立法、加速构建监管规则制度的同时,地方还针对重点风险领域“精准拆弹”,并进一步在风险事件处置中强化与中央监管部门的协同配合。如在此前的几例风险处置过程中,地方政府均压实了属地的风险处置责任,参与拟定风险化解处置方案,维护地方金融稳定。近期,针对个别信托违约事件,央行金融稳定局局长孙天琦表示,相关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正在研究方案,央行也在紧密配合。
展望未来,曾刚认为,鉴于前几年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一些类金融机构的整顿已经告一段落,下一步,地方金融监管的重点在于进一步完善监管制度,以及强化和提升自身的监管能力。中商智库首席研究员李建军则认为,经过近些年的整治,地方金融风险已经呈现收敛的态势。当前,地方主要的风险点在于个别地方商业银行、信托等机构的扩张所带来的不良风险,以及一些规模较大的地方性金融平台存在的潜在风险。对于这些机构的风险处置,需要中央和地方进一步协同配合,才能对于风险形势有更全面的了解和把控,在监管上也能更有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