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事项
2020-08-06 10:07:00  作者:江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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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大唐辉煌传媒有限公司、孙公司大唐辉煌(霍尔果斯)传媒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传票》、《应诉通知书》【(2020)京0108民初14000号】等材料。

一、有关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

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海淀园支行

被告一:大唐辉煌(霍尔果斯)传媒有限公司

被告二:大唐辉煌传媒有限公司

被告三:王辉

被告四:周莹

(二)案件基本情况

2017年03月28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综合授信合同,该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一授予3500万元的授信额度,提款期12个月。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为上述综合授信合同下的具体业务合同提供了全部债务范围的保证期限为两年的最高额保证担保,并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

2017年03月29日,被告一向原告申请提款3500万元,并签署了借款合同,该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一提供流动资金贷款人民币3500万元,期限24个月,合同利率为基准利率上浮20%,按季结息,逾期还款的罚息利率为合同利率上浮50%且按日加收。

上述合同签署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一发放了贷款。贷款到期后,被告一未依约还款,并经原告多次催促未果,保证人也未履行保证责任。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745,527.88元及利息、逾期罚息(截至2020年02月17日的利息是288,166.61元、逾期罚息是1,674,427.50元,自2020年02月18日开始至上述欠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的逾期罚息按照借款合同中约定的逾期罚息的标准计算);

2、判令被告一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3、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对被告一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和仲裁事项

公司于近日查询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新23民终725号】,该案件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江阴中南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南重工”)与新疆东方希望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希望能源”)买卖合同纠纷终审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

双方继续履行合同,保全费5,000元由中南重工承担,中南重工向希望能源支付违约金3,105,648元。

中南重工负担案件受理费44,063元,希望能源负担案件受理费合计84,778元。

2019年末,公司已根据一审判决结果计提595.32万元损失。根据上述终审判决结果,公司将冲回以前年度计提的部分损失,预计增加公司本期净利润约284.76万元,具体结果以年度审计为准。

除以上诉讼事项外,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该案件已进入诉讼程序,尚未判决,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江南

标签:利率上浮 ;诉讼;被告
责编:尹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