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 宏图:收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020-08-06 10:04:00  作者:江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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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所处的阶段:执行阶段

公司所处当事人地位:被执行人

涉案的金额:贷款本金人民币17,000万元及利息、公证费、律师费和执行费等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该案件处于执行阶段,公司尚未收到因该案件而被执行财产的相关信息,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图高科”或“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邮寄方式送达的(2020)苏01执72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具体信息如下:

一、本次执行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执行各方当事人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鼓楼支行

被执行人:宏图三胞高科技术有限公司、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森泰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袁亚非

(二)《执行通知书》的主要内容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南京市南京公证处作出的(2020)苏宁南京证字第50830号公证债权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下列义务:

1、共同向申请人归还贷款本金17,000万元及利息合计约18,480万元。

2、支付申请人垫付的公证费、律师费合计13.06万元。

3、承担本案执行费25.23万元。

(三)《报告财产令》的主要内容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20年8月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责令被执行人如实申报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财产情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申报。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2020)苏01执72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一案已进入执行阶段,公司尚未收到因上述案件而被执行财产的相关信息。上述案件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根据上述案件的执行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江南

标签:执行;案件;执行通知书
责编:尹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