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时报讯 徐州市云龙区法律援助中心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实中的帮助、协商、见证作用,在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派驻值班律师,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提供法律帮助,依法保障其合法权利。
2022年4月至5月期间,犯罪嫌疑人康某某在杨某某要求下,提供自己名下的多张银行卡给上家用于收取、转移违法犯罪所得,并在任某某(另案处理)使用自己名下银行卡操作转账时提供刷脸认证。经查明,康某某的银行卡涉及支付结算关联电信诈骗金额合计89万余元,云龙公安分局遂以康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移交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审查起诉阶段,康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检察机关拟对其适用认罪认罚程序。
2022年12月29日,云龙区法律援助中心接到检察机关通知后,依法指派江苏清韵律师事务所郭胜律师为康某某提供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当日,值班律师在参与认罪认罚具结程序过程中,认真听取案情介绍,询问康某某对案件事实有无异议。康某某提出,其与杨某某将银行卡交给任某某用于转账的涉案金额仅有不到5万元,此后,又将银行卡提供给其他人使用,但没有再进行刷脸认证。听到康某某的陈述,值班律师意识到,康某某所述如属实,将严重影响其定罪量刑。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向他人提供银行卡,并在他人对卡内资金进行转移的过程中配合对方进行刷脸验证,该行为可视为参与对赃款的转移,应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而仅提供银行卡,对其银行卡被用于何种犯罪,如何使用,在所不问,亦不参与,其与上游犯罪的关联性和从属性低,应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仅指控康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没有充分、全面评价其犯罪行为,且若康某某配合进行刷脸验证的涉案金额仅有不足5万元,则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情节严重”,法定刑期为3年以下,而按现指控的涉案金额,法定刑期为3年以上7年以下,因此,查证康某某所述是否属实至关重要。
为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值班律师要求暂停具结,并单独询问其他涉案嫌疑人,反复查阅卷宗进行核对,认为案情仍存在疑点,遂依据“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向承办检察官提出查明康某某陈述是否属实的建议和理由。承办检察官对值班律师的建议高度重视,决定暂停认罪认罚程序,复核案情,并联系侦查机关进行核实。经复查核实,康某某的陈述属实。最终,经过充分协商,承办检察官在康某某认罪认罚的基础上,以康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数罪并罚,作出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的量刑建议。
本案中,承办律师坚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自愿性、合法性的原则,积极与检察院协商沟通,体现了法援律师对犯罪嫌疑人辩护权的保护,彰显了法律规定值班律师参与认罪认罚程序的制度价值,促进了罪责刑的协调平衡,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王玥苏 周梦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