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时报讯 好心借钱给别人,怎么还要自己倒贴利息?近日,常熟市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张三和李四原系同事。李四向张三借款30万元,张三因自己没有这么多闲余资金,就向银行贷款30万元借给李四。双方约定银行贷款的利息由李四按月支付。李四按照约定,自2020年1月至2021年7月每月归还银行贷款利息1400元左右。
2021年10月,李四出具借条,承认向张三借款30万元,已经归还10万元,余款20万元于2021年12月归还。同时承诺如不能按期归还借款,自愿承担律师费、保全费、执行费等相关费用。后因李四未能按期归还借款,张三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李四还款20万元及相应利息、律师费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为自有资金,出借人在出借款项的同期尚有金融机构贷款债务尚未偿还的,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
本案原告张三出借的30万元系银行贷款,故原被告之间的借条无效。原被告间借款合同无效后,被告取得的借款应予返还。现原告出借金额为30万元,被告每月向原告转账的款项扣除按银行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后的部分应计算为本金。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李四返还原告张三19万余元及利息,原告自担几千元的利息损失。
法官说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借贷合同无效。本案中原告借给被告的30万元系其银行贷款,所以借贷合同无效。借贷合同无效后,原被告双方约定的利息条款自然也不发生效力,利息应按照银行基准利率计算,被告按月支付的“利息”按照银行利息计算多余的部分应该算作借款本金予以扣除,所以原告自担了几千元的利息损失。孙成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