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后达成的赔偿协议可以反悔撤销吗?
2022-03-10 17:42:00  来源:江南时报  作者:李思奇 张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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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南时报讯 对于伤情较轻的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往往选择自行协商或通过保险公司或人民调解委员会协调达成赔偿协议,如果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事后还可以反悔撤销吗?近日,太仓法院就审结了一起请求确认调解协议无效,要求肇事方赔偿事故损失的交通事故案件。

  老王驾驶车辆在转弯过程中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老张碰撞,致老张连人带车倒地受伤。事故发生后,交警大队认定老王负事故主要责任,老张负事故次要责任,同时在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下达成了《人民调解协议书》,确认由老王分三年共计赔偿老张各项损失15万余元,并同意本起事故一次性处理结束。但在协议的履行过程中,老张的伤情经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老张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人民调解协议书》无效,同时要求老王赔偿其因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21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时,距离事故已一年有余,老张伤情已经医院诊断为骨折,其签订协议时对自身伤情应有明确认识,现主张签订协议时存在重大误解依据不足。且结合老张提交的证据以及双方在本起事故中的过错等情形综合考量,老张因本起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与《人民调解协议书》协商的赔偿数额相比较,并未显失公平。综上,《人民调解协议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

  因此,太仓法院驳回了老张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对于交通事故后达成的赔偿协议,出于诚信原则,一般不可撤销。但是,《民法典》第147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同时,第151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所谓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一方因自己的过错而对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等发生重大误解而实施的某种民事法律行为。而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权利义务明显失衡的行为。

  故此,判断赔偿协议是否可以撤销时,可从受害者在协议签订时是否对伤情有一定认知,协议约定的赔偿额与事故损失是否显失公平,协议签订者是否确实危困或存在经验和技能严重缺乏等情形进行考虑。 李思奇 张圣

标签:伤情;民事法律行为;协议
责编:高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