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时报讯 公司组织外出旅行活动,本是一件愉悦身心的事,昆山的阿天却在公司组织的一次爬山活动中猝死,阿天一家就此失去了顶梁柱。对此,阿天的妻子和阿天父母认为其供职的公司、景区方以及旅游公司都有责任,并将几家公司共同诉至昆山法院,要求其予以赔偿。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2018年3月5日,于苏州某福科技公司担任销售经理的阿天在公司的组织下到某山景区旅游。3月6日,阿天与两名同事一同徒步登山,登山途中,阿天感觉身体不适要求下山,同行的同事陪同其休息、下山。但在下山途中,阿天却突然体力不支、脸色发白,后阿天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阿天的妻子和阿天父母将苏州某福科技公司、某山景区运营公司,以及两家旅游公司共同诉至法院,要求四家公司共同支付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丧葬费等费用共计约129.7万元。究竟阿天的死亡与被告四家公司有无关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阿天死亡后未进行尸检,具体死亡原因不明,原告阿天家属也并未提供证据证实阿天的加班行为与其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苏州某福科技公司组织员工旅游属于福利活动,阿天参与活动并徒步登山,对其自身身体状况负有基本的谨慎注意义务。被告某山景区运营公司、两家旅游公司作为群体性活动的经营者,在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过程中,应当承担一定范围内的基本安全保障义务,其在景区、旅游票据等处均明确提示游客量力而行,已尽提示义务。阿天作为旅游者,对旅游行程安排并未提出异议,坚持徒步登山也是个人选择,对此各被告并无过错。此外,四被告基于人道主义支付原告的款项18万元是其自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法院判令驳回原告一家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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