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暖过了“包修”期,维修费用谁承担?
2020-12-16 19:01:00  来源:江南时报  作者:孟正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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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南时报讯 冬季来临,涉地暖纠纷增多。最近,昆山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双方争议焦点就来自于“保修”和“包修”的差异。

  2018年1月10日,市民陆先生与昆山某暖通公司签订了一份“暖气片系统”《销售施工合同书》,工程总价3万余元,合同书中约定的保修期为两年。正式签订合同时,陆先生特意向商家要求延长保修期,商家同意暖气片系统主机保修年限为三年,保修时间从设备调试合格之日起计算。

  陆先生在后期使用地暖过程中遇到了设备故障,商家上门维修后更换了三样配件,产生的3150元维修费用由陆先生暂时垫付。事后陆先生与暖通公司沟通要求归还垫付款,暖通公司坚决不同意。陆先生发现,经多次维修后,地暖仍无法正常运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陆先生向昆山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暖通公司出示暖气片系统主机正规进货凭证,更换暖气片系统主机,并支付原先垫付的维修费3150元。

  在法庭上,暖通公司辩称,陆先生混淆了“保修”与“包修”概念,其设备主机虽在“保修”期内,但已经超过“包修”期限,且其支付的费用为三样配件的材料费,而非人工费,属于客户自理范畴,因此陆先生无权主张暖通公司承担维修费用并更换主机。

  据了解,“包修”与“保修”非同一概念。“包修”是指三包商品的整机或主件在三包有效期内,非人为造成的质量问题,由经营者负责修理,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还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而“保修”是指非三包商品或者是三包商品的整机、主件在三包有效期外,但在保修期内,由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维修商品质量问题的服务,经营者可以收取零件成本费,但不能收取维修费用。

  法官认为,本案中地暖系统主机燃气采暖炉的包修期为两年,保修期为三年,因无法确认设备调试合格之日、发票开具之日,法院以合同签订之日即2018年1月10日为包修期、保修期的计算起点。2020年1月中旬设备发生故障,暖通公司于2020年2月接到陆先生报修电话,此时设备确实已过包修期。但后续暖通公司安排的维修人员于2020年3月底才至陆先生处进行实际维修并更换相应零部件,维修时间的延迟确实也影响到其对设备的使用。故基于本案的实际情况,法院酌定暖通公司承担维修产生的零件成本费1800元。孟正中

标签:包修;保修;保修期
责编:高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