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时报讯 近日,南通开发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借款人和收款人不一致,出借方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实际收款人偿还债务,最终被法院驳回。
燃眉之急 亲友解难
2019年初,被告胡某某向被告黄某某夫妻二人提出借款30万元用于资金周转。当晚,夫妻二人陷入了两难,一方面近期手头不是特别宽裕,家中用钱的地方很多,另一方面,胡某某作为自家亲戚,并且前几次借钱均及时归还,难以拒绝。经二人商议,黄某某通过胡某某与好友葛某某(某银行信贷工作人员)联系,同意用夫妻二人自有房屋以抵押贷款方式向银行贷款再转借胡某某,期间,胡某某负责每月向黄某某的还款账户转账用以归还贷款本息。
突发变故 寻求“过桥”
2021年3月底,夫妻二人因家庭原因,向葛某某提出增加银行贷款,葛某某告知二人需要先将前期30万元贷款结清才能另行办理贷款。夫妻二人随即联系胡某某要求其就前期30万元贷款予以归还。然而,这次胡某某未能及时归还该款项。
2021年4月2日,胡某某通过葛某某找到原告巫某,称黄某某需要过桥资金偿还银行贷款向巫某借款30万元,并称很快就会归还。同日,巫某向黄某某还款账户转账30万元。
索要借款 诉至法院
2021年4月12日,巫某联系胡某某一同至黄某某处索要借款,黄某某否认借款事实。巫某为索要款项,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胡某某及黄某某夫妻三人归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巫某为尽快追回“借款”,变更诉讼请求,要求更具偿还能力的被告黄某某夫妻归还其不当得利代偿款30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给付型不当得利,欠缺给付目的是认定是否构成不当得利的关键性因素。根据庭审查明,巫某与黄某某夫妻在转账前互不相识,也从未联系。巫某向黄某某银行还款账户汇款实际是基于胡某某的指示所作出。巫某、胡某某亦就给付金额、给付方式、还款时间、利息标准等问题进行过协商,由此可以认定巫某汇款时意思表示明确,系基于出借目的交付款项,并非欠缺目的之给付,故不符合不当得利要件中欠缺目的要件。
基于此,巫某以不当得利为由主张黄某某夫妻归还代偿款30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的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作出驳回巫某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不当得利是指因他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情形,其成立要件包括:1、民事主体一方取得利益;2、民事主体他方受到损失;3、一方取得利益与他方造成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没有法律依据。在此情形下,受损失的一方有权请求取得利益一方返还不当利益。不当得利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制度,具有严格的构成要件及适用范围。
对于给付型不当得利,欠缺给付目的是认定是否构成不当得利的关键性因素,并不是当事人在其他民事法律关系缺少证据时的可以随意适用的“兜底”制度。(陈婷 张万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