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时报讯 88岁的王老太在儿子张某家居住期间,名下的20多万元存款全部被张某取走,其他子女发现后,多次劝说张某返还钱款,但张某拒不归还。无奈之下,王老太诉至法院。日前,崇川法院一审判决,除必要的生活开销外,张某应向母亲返还其取走的21万元财产。
王老太育有两儿两女,老伴去世后,两个儿子签订了赡养母亲的协议,商定老人住在张某家,两个儿子共同负担医药费、生活费等。随着年事渐高,老人因听力、精神等原因,领取了残疾证。2020年4月份起,张某带着母亲去银行,陆续从她账户上取走了21万多元的定期存款。此外,张某还从母亲的养老账户上取走了3万多元。2021年5月,老人从家中出走,被民警找到后联系上张某,但张某表示没空去接,后女儿把老人接回一同居住。
2021年12月,经子女申请,王老太被法院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与其共同居住的女儿为监护人。女儿发现母亲的账户竟分文不剩,多次劝说兄弟张某返还老人的养老钱,张某拒绝归还。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把老人的21万多元定期存款和养老账户上的3万多元返还给老人。
崇川法院经审理认为:老人已于2009年领取残疾证,此时,其虽未经法定程序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因其精神二级残疾,其民事行为能力也存在限制,张某作为老人的共同居住者及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保护老人财产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其擅自处分老人的财产违背法律规定,张某虽然抗辩其取款时老人在场,已征得老人同意,但结合老人的自身情况,张某的抗辩不能成立,结合老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从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考虑,法院支持了老人要求张某返还其21万多元银行存款的主张。考虑到老人与张某共同生活多年,张某尽到了一定赡养义务,照顾老人的生活起居,支取老人的养老金并无不当,对于老人要求返还养老金的主张,法院没有支持。
法官说法
老年人由于身体状况、行为能力等原因,往往难以有效管理、处分自有财产,子女不得以欺骗、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父母的财产权。而在老年人由于年龄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子女应更好地维护老年人权益,管理好老人的财产,不得擅自处分老人的财产,应该为其晚年生活做好保障。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从发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出发,坚持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余雪松 毛敏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