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防身边的“陷阱”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发布反诈典型案例
2021-12-05 19:00:00  来源:江南时报  作者:邓小燕 范纪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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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南时报讯 现代网络科技的不断发展和深度社会化,正在潜移默化地改变着我们的社会结构和生活面貌。不可忽视的是,网络的不正当使用也给传统社会的治理方式带来了猛烈的冲击,网络脱序行为、网络违法行为乃至网络犯罪行为纷至沓来。近年来,以电信网络诈骗为代表的诈骗案件呈现逐年增长态势,诈骗方法和手段也不断更新,从传统方式向利用互联网、社交平台等新型方式转变,使人民群众的财产遭受严重损失。

  2017年至2021年9月,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含区划调整前的原港闸法院)共受理诈骗案件508件。其中,2017年收案68件,2018年收案92件,2019年收案98件,2020年收案148件,2021年截至9月收案102件。

  当前,诈骗犯罪呈现出诈骗手段多样化、诈骗领域触及面广、线上诈骗比例逐年增加三大特点。诈骗犯罪是侵财类犯罪的一个重要类型,社会危害性极大,网络诈骗更是表现出更为广泛的受害群体,犯罪后果更加严重。诈骗犯罪应“人人喊打”,遏制诈骗猖獗,一方面公安司法机关要注重加强配合,形成打击犯罪合力;另一方面,广大群众也需提高反诈骗意识,挤压诈骗生存空间,避免因贪小便宜、侥幸心理而上当受骗,在全社会营造“防骗反骗”的氛围,最终实现打击与预防并举,保护社会公众的“钱袋子”及公共社会秩序安全。 邓小燕 范纪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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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网上相亲有陷阱 直播打赏要理性

  【基本案情】2020年3月以来,孟某为实施诈骗成立某娱乐公司,先后联系、招募付某、詹某等人扮演“主持人”“女嘉宾”,通过陌陌平台以直播相亲的名义,欺骗被害人充值刷礼物实施诈骗。具体诈骗方式:“女嘉宾”以虚假身份进入“主持人”的陌陌直播间,以配对相亲的名义引诱单身男嘉宾上线连麦,后“主持人”及“女嘉宾”相互配合,以刷礼物可以线下相亲交友的名义,诱骗男嘉宾在直播间内赠送礼物,男嘉宾刷赠礼物后,“女嘉宾”对男嘉宾则不予理睬或者推托拒绝线下见面。该犯罪团伙共计骗得人民币190余万元。最终,被告人孟某等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至3年6个月不等的刑期。

  【法官提醒】本案中,孟某招募付某、詹某等人在直播间假扮“主持人”及“女嘉宾”,诱骗他人以刷礼物的方式取得线下相亲交友机会,从而骗取他人财物。随着网络直播的兴起,越来越多的人喜欢在直播间打赏主播,在此郑重提醒,网络交友需谨慎,涉及财物需当心。如若遭遇这类骗局,第一时间报警,并保存好聊天记录、充值转账记录等证据。

案例2:网络荐股全是“托” 投资理财需谨慎

  【基本案情】2019年起,王某以某公司名义对外招人实施诈骗,其将招集的人员分为“水军”“经理”“客服”等职务。在诈骗过程中,先由“水军”在网上寻找股票、外汇投资者(以下统称股友)加为好友,再以“经理”推荐利好信息为由,组建股友群(群内除股友外,其他均为水军),在群内“水军”配合“经理”使用话术发布股票信息。“经理”在群里发布直播平台链接,股友进入直播平台听课,听课者除股友外,其余人员皆为“水军”和“经理”。之后,“经理”会向股友推荐虚拟的炒股平台,并让被害人有小额“盈利”。在吸引被害人大量投入资金后,王某等人再通过高手续费、高倍杠杆、强行平仓等方式,让被害人误以为投资亏损,骗取多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500余万元。最终,王某等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至4年不等的刑期。

  【法官提醒】本案中,王某等人通过“水军”的配合,诱骗被害人下载虚假的股票投资平台,被害人在这些平台上的投资实际未能进入真实的股票证券市场,而是进入平台方控制的账户。这种诈骗方式一般称为“网络荐股诈骗”。在此提醒广大投资者,远离网络荐股,荐股群内往往除了受害者以外全部都是“托”,切勿被犯罪分子高收益高回报、内幕消息等虚假信息蒙蔽双眼,要通过正规的渠道进行投资理财,保护好自己的“钱袋子”。

案例3:莫向医保基金伸黑手 伪造医疗票证必被抓

  【基本案情】2013年,被告人杨某的女儿被诊断患有白血病,家庭难以承担高额治疗费用。一筹莫展之时,杨某看到一则“可以代开各类发票”的广告,想到一个可解燃眉之急的对策。杨某联系广告上的电话,要求对方为其伪造医院医药费专用收据、医疗住院收费票据、病人费用清单等等,后拿着上述虚假材料至南通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报销。初次尝试成功后,杨某多次利用上述方法实施诈骗,共计诈骗南通市医疗保险基金人民币45万余元。法院判决,被告人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法官提醒】目前我国医疗保障体系逐步完善,但仍有部分医疗费用属自费范畴,一些患者家属在“黄牛”等不法分子的利诱下,伪造虚假票据、住院材料等,企图钻法律漏洞骗取国家医保专项费用,最终触犯法律底线,身陷囹圄。在此提醒,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如患者家庭困难,可通过合法途径申请救助,不要试图钻法律空子。

案例4:撞伤谎称“摔伤” 钻医保漏洞构成诈骗

  【基本案情】被告人何某某驾驶电瓶车与驾驶电瓶车的葛某某发生交通事故,何某某受伤。后双方协商,由葛某某向何某某支付赔偿款人民币1万余元。何某某到医院接受治疗后,发现赔偿款不够支付治疗费用。何某某及丈夫沈某某明知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用不能由医保支付,但因家庭经济条件所困,沈某某还是到社区开具了虚假证明,谎称何某某伤情是不慎摔倒所致,办理了自费转医保手续,骗取医疗保险费用人民币2万余元。最终,被告人沈某某、何某某,分别以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官提醒】根据医保法的规定,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如参保人员在明知自己受伤存在第三人责任(如交通事故、故意伤害、聚众斗殴等引发的受伤),但隐瞒受伤原因,妄图既拿第三人赔偿款又享受医保费用,蓄意骗取社会医保基金,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如果参保人员的近亲属或他人明知其实施骗保行为,仍提供开具虚假证明等帮助行为,构成共犯,亦要追究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案例5:聪明反被聪明误 “碰瓷”骗赔终获刑

  【基本案情】被告人李某系外卖配送员,在一次送餐过程中,一辆汽车与其发生刮擦,经交涉,车主赔偿了1000余元,这让李某顿觉发现一条“致富捷径”。在之后的三个月内,李某驾驶电瓶车利用汽车司机的视线盲区疯狂作案,多次故意碰撞汽车制造交通事故,进而以身体受伤、财物受损为由向车主索赔,许多车主在毫无察觉的情况下选择与李某“私了”或达成赔偿协议并进行保险理赔,李某借此先后骗取车主以及保险公司等个人和单位共计人民币2万余元。最终,李某被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法官提醒】本案中,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通过故意制造交通事故,虚构身体受伤、物品损坏的手段向他人索赔,骗取他人或他人投保的保险公司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犯罪。需要说明的是,本案中李某所骗部分钱款虽来自保险公司,但因投保人对李某的行为并不知情,故李某的行为并不构成保险诈骗罪,而仅构成普通诈骗罪。李某聪明一时,最终锒铛入狱,警醒我们处世要诚实守信,不可耍聪明、钻空子,不守诚信、借机行骗终会付出高昂的代价。

案例6:虚构身份“网恋” 多次“借钱”行骗

  【基本案情】被告人王某系一名无业男子,无稳定收入,通过微信“摇一摇”结识了被害人张某。微信聊天中,王某对张某谎称自己名叫黄某,系某医院医生,并通过PS工作证件、工作照片等方式,取得张某对其身份的信任。线下见面后,王某对张某展开疯狂“追求”并确定“恋爱关系”。交往期间,王某多次编造考研、请客等理由,向张某“借款”共计10余万元,所获钱款均用于挥霍,直至王某身份被识破案发。王某被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法官提醒】民间借贷是发生在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相互以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进行的资金融通行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相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的原则。本案中,被告人王某虚构身份与被害人交往并以虚假的理由向被害人“借款”,数额巨大,所获钱款均用于挥霍,其借款行为本质系以借为名,行诈骗之实,与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民间借贷相去甚远,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在此郑重提醒,人与人交往要以诚相待,起歹心欺骗他人,不仅不道德,甚至可能涉嫌违法犯罪。同样,在与他人交友过程中,不能轻信他人,他人提出借款要求时要更加小心,切记核实对方真实身份及借款事由是否真实。

案例7:伪造交通事故 汽修店老板骗保

  【基本案情】被告人景某某是南通市某汽修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自2018年6月开始,景某某在征得顾客沙某、邵某、许某等人同意的情况下,伪造交通事故现场,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理赔,用理赔款为顾客修车,共计骗取保险理赔款人民币39950元。法院判决,被告人景某某伙同其汽修厂的顾客,制造假的交通事故,多次骗取保险理赔款,其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景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法官提醒】随着经济发展,越来越多的家庭购买私家车,为爱车上保险是为了获取一份保障,是为了给自己提供一份经济上的支援,而不是犯罪的一种手段。若是为了贪小便宜,利用保险合同,故意制造假的交通事故,骗取保险理赔款,最终不仅将无法获得赔偿,还将会面临法律的制裁。提醒大家要时刻牢记一句话:“手莫伸,伸手必被捉;假莫作,作假必败露!”

案例8:取得补偿要合法 虚假手段要不得

  【基本案情】2014年,被告人王某某在南通市某拆迁项目征收补偿过程中,为了获得更多的拆迁补偿利益,向街道提供了自己伪造的虚假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来骗取安置房指标。后来通过骗取的指标,王某某购得安置住房一套,并将另一套安置住房指标转卖他人。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某自购房屋中骗取的安置房面积价值人民币23969元,在转卖住房指标中骗取的安置房面积价值人民币265810元。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假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来骗取安置房指标,从而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法官提醒】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房屋拆迁日益普遍,而在拆迁过程中,有些人在较大的补偿利益面前,不惜铤而走险,利用拆迁政策,通过造假等手段虚构能够获得更多补偿的信息,以此来骗取拆迁款项。殊不知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终将付出代价。

案例9:设置借贷“套路” 难逃法律制裁

  【基本案情】2015年下半年,被告人袁某设立“金桥投资”公司,与被告人徐某相互配合,以民间借贷为名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2016年4月,被害人钮某、樊某因资金紧张向袁某、徐某借款30万元,后袁某称资金不够,让其向张某借款。袁某、徐某私下同张某商量,由袁某出资,张某借款给钮某、樊某,若钮某、樊某不按时还款,则由张某起诉对方还款。后双方谈妥,钮某、樊某向张某借款30万元,月息1.5万元,签订金额为31.5万元的借条。当日,钮某账户收到张某银行转账30万元。钮某、樊某按照约定,陆续还款共计26.5万元,后无力还款。袁某、徐某多次至樊某家中催款未果。2017年8月,袁某以张某名义提起诉讼,将钮某、樊某诉至启东市法院,请求判令二人归还借款31.5万元。诉讼中,袁某、徐某等人故意隐瞒对方已经部分还款的事实,启东市法院作出民事判决,支持其诉讼请求。判决后,经法院执行,张某取得190220.77元,另樊某的妻子直接转账给张某5万元。张某取得上述款项后,退还至袁某、徐某指定的账户中。

  【法官提醒】近年来,民间借贷市场因缺乏必要的法律监管,出现了大批披着合法外衣的放贷人恶意垒高借贷金额,制造违约或肆意认定违约,制造虚假银行流水,甚至进行虚假诉讼,套路借款人的钱款,这就是所谓的“套路贷”。本案中,被告人袁某、徐某无论是签订虚高借条,还是刻意隐瞒还款事实,其行为均有别于追求正常利息收益的民间借贷行为,目的是为了获得高于其实际债权的款项,具有明显的非法侵占他人财产的故意,系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行诈骗之实。

案例10:债台高筑借款无门 卖房还债反被“套路”

  【基本案情】2017年5月,被告人仲某、李某共同出资成立公司,对外开展小额贷款业务。2017年9月,被害人洪某向被告人借款,实际得款7500元。在明知洪某负债累累的情况下,被告人为占有洪某房屋,与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同时约定洪某向仲某“借款”28万元,若一个月后不能偿还,该28万元作为购买房屋的首付款。当日,在扣去3万元“利息”后,由仲某出面向洪某支付25万元。后洪某将其中8000元偿还此前拖欠被告人的“借款”。为继续垒高洪某的债务,由李某出面“出借”2万元给洪某,并要求其出具4万元“借条”。因洪某在一个月后不能偿还上述28万元的“债务”,仲某、李某共同出资近60万元将洪某房贷结清,将上述房屋产权过户至仲某名下。此后,仲某向洪某支付了部分“房屋尾款”,但要求其出具虚高的收条,并在转账时提前告知李某,在洪某取款后,李某即以洪某“逾期还款”为由,从洪某处拿走15万元。在“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房款”尚未付清的情况下,仲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捏造已经付清“房款”的事实,要求洪某迁出案涉房屋,并支付侵占费用6000元。洪某房产被骗,损失30余万元。

  【法官提醒】“套路贷”犯罪在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客观上行侵财之实。对于未采用明显的暴力或者威胁手段,主要靠“骗”取得被害人财物的“套路贷”,一般以诈骗罪论处。如本案被告人为非法占有被害人房产,明知其负债累累,仍诱骗被害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在后续给付房款过程中,又让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协议,肆意认定违约强行收取高额违约金,制造虚假给付事实,并以诉讼手段企图占有被害人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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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高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