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时报讯 当前,疫情形势严峻复杂,容不得丝毫麻痹松懈,但仍有人心存侥幸,无视防疫规定,给疫情防控工作添堵添乱。近日,海州公安持续打击涉疫违法行为,又依法严惩了多名违法人员。
明知规定还闯卡
3月11日12时许,钱某(男)在海州区洪门路八中队处拒绝疫情防控工作人员的查验并执意闯卡,该人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发布的决定、命令。洪门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钱某给予行政处罚。
3月13日12时许,李某某(男)骑车从海州四季农贸市场向张道口方向前进,路过八中队卡口处,不遵守防疫规定,与交警发生争执并闯卡,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发布的决定、命令,洪门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给予行政处罚。
故意绕道出行
3月13日6时许,新坝派出所在魏口村核酸检测点执勤时,发现村民杜某某(男)绕过交通管控卡口点,从田间小路途步进入新坝魏口村,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发布的决定、命令。新坝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杜某某给予行政处罚。
钻隔离挡板
3月13日11时许,在大庆东路与通灌南路交界处防疫卡口,杨某某(男)以钻隔离挡板的方式私下离开防疫管控区,被卡口执勤民警发现,杨某某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政府在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路南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杨某某给予行政处罚。
殴打工作人员
3月13日22时许,范某(男)在海州区锦屏镇朐山防疫卡口处,因外出被拒,当场与卡口工作人员发生口角,并对工作人员进行殴打,范某的行为已构成殴打他人。锦屏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范某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伍佰元的处罚。
未查验健康码
3月12日上午,板浦派出所民警巡逻检查时发现,板浦中正街周某某家超市在疫情管控期间未落实对来往顾客查验健康码、登记、测温等防疫措施,老板周某某(女)涉嫌拒不执行政府在紧急状态下发布的决定、命令。板浦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周某某给予行政处罚。
违规生产作业
3月11日上午,板浦派出所民警在巡逻检查时发现,辖区内一纺织车间在疫情管控期间仍然生产作业,拒不执行海州区突发新冠肺炎疫情应急处置指挥部在2022年3月7日发布的《海州区突发新冠肺炎疫情应急处置指挥部社会及社区防控组通告》。该公司负责人钱某(男)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发布的决定、命令。板浦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钱某给予行政处罚。
3月11日,洪门派出所民警在海州区洪门工业园检查发现,某实业有限公司在疫情期间仍然生产作业,拒不执行海州区突发新冠肺炎疫情应急处置指挥部在2022年3月7日发布的《海州区突发新冠肺炎疫情应急处置指挥部社会及社区防控组通告》。该公司负责人赵某某(女)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发布的决定、命令,洪门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赵某某给予行政处罚。
3月11日,洪门派出所民警在洪门工业园检查时发现,某机械加工制造有限公司在疫情期间仍然生产作业,拒不执行海州区突发新冠肺炎疫情应急处置指挥部在2022年3月7日发布的《海州区突发新冠肺炎疫情应急处置指挥部社会及社区防控组通告》。该公司负责人潘某某(男)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发布的决定、命令,洪门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潘某某给予行政处罚。
当前正处于抗击疫情的关键时期,请广大群众严格遵守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对于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的违法犯罪行为,海州警方坚决予以打击处理,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