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院出台公安行政案件审理指南
2022-07-04 21:22:00  来源:江南时报  作者:顾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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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南时报讯(记者 顾敏)7月4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公安行政案件若干问题审理指南》,以问题为导向,有针对性地回应了公安行政执法和法院司法审查中亟待解决的难题。

  《审理指南》明确,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公安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治安管理法定职责的,法院应当重点审查当事人提出履行法定职责申请后,公安机关是否存在违法不受理、超期受理、受理后拖延处理等情形。公安机关接警后,依法及时处警,经调查发现土地、房屋征收、违法建筑拆除、环境整治等行为系其他行政机关实施,或委托其他单位实施,并将查明的相关情况告知当事人的,应当认定公安机关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但公安机关在处警中发现存在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未依法履行相应法定职责的除外。

  为保障买房人的合法权益,《审理指南》明确了户口强制迁出制度——对于房屋所有权合法转移后,原房屋所有权人拒绝迁出户籍,公安机关经现房屋所有权人申请,将原房屋所有权人户籍迁出,原房屋所有权人诉请撤销该迁出户籍行为的,应当审查公安机关是否提供证据证明现房屋所有权人提交了房屋所有权合法转移凭证、申请书等材料,是否告知了原房屋所有权人。公安机关履行了上述义务的,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房屋所有权人的诉讼请求。

  在治安处罚量罚上,《审理指南》明确减轻处罚的幅度,限制公安机关随意跨档减轻处罚。比如,《审理指南》明确,对于当事人存在互殴的治安案件,应当审查公安机关作出处理决定时是否综合考虑案涉纠纷起因、殴打情节、双方伤情等具体情形,处罚决定存在明显不当的,法院可以判决撤销该处罚决定。对于被处罚人存在两种及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的处罚案件,应当审查公安机关是否依据相应的法律规定,在处罚决定中对两种及两种以上违法行为分别作出处罚,合并执行。处罚决定未对两种及两种以上的违法行为分别作出处罚,直接作出合并处罚决定的,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法院应当判决撤销该处罚决定,并判决公安机关重新作出处罚决定。

  

标签:公安机关;房屋;处罚
责编:滕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