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时期解决金融消费纠纷的思考
2020-06-15 20:16:00  作者:农业银行南京江北新区分行 姚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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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当前我国金融消费纠纷虽然可选择的解决途径较多,但是专业性不强的问题,可以结合我国目前的金融消费纠纷非诉处理机构,如证监会、银监会和保监会等,建立一个统一和专业的纠纷解决机构作为独立第三方金融纠纷解决机构。新建立的纠纷解决机构在人民银行等金融监管部门的指导下,以公正高效地处理金融消费纠纷为宗旨,既独立于金融监管部门,又不同于行业自律组织,吸纳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为会员,实现金融领域全覆盖,以弥补银行、保险、证券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调解机构在基层覆盖不足的问题,再依据章程开展活动。

将调解、评议或仲裁作为诉讼的前置程序,即金融消费者在遇到金融消费纠纷时,原则上优先请求专门处理金融消费纠纷的非诉机构进行调解或者仲裁,在调解不成或者仲裁违反法律的情况下,金融消费者才可以选择诉讼的方式解决金融消费纠纷。设立非诉程序前置的优势在于专门解决金融消费纠纷的机构具备专业的金融知识,能够优质、高效地处理金融消费纠纷。设立前置程序可以很好地节省我国的司法资源,既可以提高金融消费纠纷解决的效率,又可以节省金融消费者和金融机构的诉讼成本。

加强消费者对金融产品和服务风险、消费纠纷解决、救济途径知识的普及,可以通过开设全国性的金融消费者教育网站,由政府和相关部门牵头,金融行业协会配合,建立覆盖广大居民社区的教育体系,开展以金融基础知识、基础法规、风险意识等业务知识为核心,以基本权利、纠纷和救济解决途径为重点的金融知识教育等方式,逐步提高金融消费者的整体素质和维权能力。

农业银行南京江北新区分行 姚硕

标签:消费纠纷;金融;金融消费者
责编:滕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