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条件的单位可为职工建补充医保
2021-01-17 19:10:00  来源:江南时报  作者:新华报业全媒体记者 黄红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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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南时报讯 省医疗保障局15日发布消息,该局与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江苏银保监局近日联合出台《关于促进补充医疗保险发展 进一步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指导意见(试行)》,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职工建立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允许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累计结余超4000元以上部分,用于个人或其家属购买商业补充医保。

  意见明确,用人单位可根据承受能力、员工队伍结构等合理设定筹资和待遇保障水平,主要解决经基本医疗保险保障后个人自负的医疗费用,重点向重特大疾病倾斜,并兼顾多层次多元化的医疗保障需求,促进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建立,更好保障职工权益。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所需费用可由用人单位承担,也可在集体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承担。其中,企业承担的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5%以内的部分,可按照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新华报业全媒体记者 黄红芳

标签:补充医疗保险;医疗保障;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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