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望大屯之六|两桩案件查办后的反思
2025-05-10 10:27:00  来源:江南时报  作者:刘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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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1973年7月至1988年8月的十五年间,除去脱产读书三年多时间,其余的十二年我一直从事公安保卫工作,主要任务是查办各类案件,其中又以刑事案件居多。我先在大屯煤指姚桥煤矿保卫科工作9年,后调至大屯煤矿工程指挥部公安处工作6年。当时整个矿区有职工六万余人,二级党委就有十余个,属煤电运联合的大型企业。矿区地处江苏和山东两省的结合部,矿社矛盾十分突出,发案数居高不下,我们的任务非常繁重,带来的各种压力亦非常之大。往往是才沉浸在破案的喜悦没多时又陷于错综复杂的突发案件之中。我曾担任公安处首任侦察科长6年,其间甘苦自知。

  在矿保卫科期间,由于工作有些成绩,我曾连续三年被评为上海市公安保卫系统先进工作者,由上海市公安局颁发奖状(包括奖品)。此等荣誉来之不易,在整个矿区的保卫部门十分难得,因为1983年4月上海市政府将大屯煤矿交由煤炭部直管后,公安保卫业务与上海市公安局完全脱钩,进而接受徐州市公安局领导了。我写这篇短文,绝不是为自己评功摆好,我在回忆这段公安保卫经历时,心里总留有一丝苦涩和遗憾,并存在一些挫败感。

  成功的案例恰如过眼云烟,容易淡忘;而失败的案例却如刀镌在石,难以忘怀。其中,我参与承办的两桩案件多少年头过去了,主要案情我仍记忆犹新。

  其一,1983年2月7日即春节前夕,徐庄矿食堂会计室发生盗窃案,放在保险柜里的一万余斤全国粮票和两千余元的饭菜票被盗,这是建矿以来最大的一桩入室盗窃案件。其时我已担任侦察科长,接到报案后,我带领有关同志即刻奔赴现场勘查。经认真仔细勘查和痕迹提取,其中在保险柜内存放粮票的一只小铁皮盒表面提取一枚残缺指纹,经甄别后价值很大。走访中收集到一条重要信息,案发当晚食堂会计室外有一个人喝醉了酒躺在地上多时,后不知去向。经排查多日无明显线索,我又布置全矿区各单位展开排查。同时,我们对曾有盗窃前科的人员进行摸底,其中对姚桥矿的曹某某重点了解。曹某某是个惯窃,我在矿保卫科时和他打过多次交道,可谓知根知底。首先,我将曹某某的指纹档案交给我科的痕迹技术员与现场提取的残缺指纹进行比对,结果是否定了。接着我又通过矿保卫科的同志了解曹某某的近况,尤其是经济上有否反常、有否参与聚赌等等,经了解后,保卫科的同志告诉我,说曹某某现在属于重点帮教对象,近阶段表现很好,上班正常,未去赌博,经济方面也没有反常现象。既然如此,对曹某某的嫌疑就算过滤掉了。经一个多月的排查,此案没有实质性的进展,无奈只好暂时悬着。到该年5月,曹某某在姚桥矿盗窃作案被矿保卫科查获,审查中他还交代了盗窃指挥部财务处的案件。我接到矿保卫科电话后立即赶往姚桥矿继续突审曹某某。姚桥矿的保卫干部小陆非常给力,突审时方法得当,后曹某某交代了在徐庄矿食堂会计室作案的全过程,其中作案前他喝酒醉了就躺在食堂会计室边上,醒后找了根铁管作为撬棒,撬开了保险柜盗走粮票和饭菜票。其交代的作案情节和我们现场勘查情况完全吻合。紧接着我们查获到小部分赃物(粮票和饭菜票),指纹鉴定(由徐州市公安局出具鉴定书)明确现场的残缺指纹和曹某某的指纹认定同一。

  案件虽然侦破,我却高兴不起来。当时花费了很大精力,已经将曹某某纳入视线,却使曹某某漏网,案子迟迟未破,赃物则大部分被其挥霍,责任主要在我!我痛苦地反思着,为什么我没有及时确定请徐州市公安局或者上海市公安局进行指纹复核鉴定呢?显然,我科的痕迹鉴定对于残缺指纹比对的能力和水平不够。为什么我不亲自去曹某某的班组直接查询呢?显然,工作作风太浮夸了。其实,曹某某以往作案后总是特别卖力工作的特点我是掌握的,只是碍于某些因素未去深究。基于上述原因,导致该案没能及时侦破。

  其二,1983年秋,指挥部机关某干部报案称家中(其与父母居住一起)发生盗窃案,父母的一只木箱锁被撬掉,放在箱内的200元现金被窃走。我带着派出所的同志勘查了现场,认为作案分子是从卫生间栅栏的空档里爬入,然后用螺丝刀一类工具撬开箱锁窃走现金后从房门出去。过了几天,主办此案的同志向我汇报,说是案件已破,作案人就是报案的某干部。他承认自己拿了父母的钱,是用家里的塑料把手剪刀把箱锁撬开后将钱拿走。我听取案件汇报后问道,那把剪刀与箱子被撬的痕迹是否一致,也就是说剪刀能否形成箱子上的压痕,查办此案的同志较为肯定地答道,经比对是一致的。我当时表示,既然是儿子拿了父母的钱现在又承认了,就不予深究了,但对其报假案的行为应给予批评教育。过了月余,我们在生活区查获了多起“白日闯”盗窃案件,惯犯李某某还交代了从卫生间栅栏的空档爬入机关某干部家中盗窃作案的全过程。据此,我们追缴到李某某的部分现金和作案所用的螺丝刀。紧接着我们再次来到机关某干部家中复勘,那把螺丝刀和被撬箱子上的压痕是一致的,而那把剪刀形成不了此痕迹。为什么某干部会承认自己作案呢?原来是我们的查案人员多次进出他家询问情况,加之态度生硬,作风粗糙,引起某干部厌烦和其父母不满,索性说是自己干的以免引来麻烦。而我们承办此案的同志粗枝大叶,听信一面之词就信以为真了。

  好在我们较快地查获了李某某的“白日闯”盗窃案件,还了机关某干部的清白(我们在返还被盗现金时向他表示了歉意)。多起“白日闯”盗窃案件的侦破固然令人兴奋,但我的心始终很沉很沉……

  后来,我考进华东政法学院,在学习法律课程的同时,我兼修了该校犯罪学系的个别科目,还参加了研究生举行的各类案情探讨,并撰写了三篇有关刑事侦察的理论文章在校刊《刑侦研究》上发表,其中的一篇拙文《刑侦效率刍议》中提出的以先进的思维弥补落后的技侦,以勤快的作风应对突发的事态,以求实的态度处置复杂的案情等观点受到了犯罪学系武汉教授的称赞,说是经验之谈。其实,我心中十分明白,这些经验之谈是建立在诸多失误和教训的基础上的。于我而言,上述两桩案件引发的教训非常沉痛。否则,我不至于几十年后还“耿耿于怀”呢。

  最后提及一下,那把误认为是撬开木箱的塑料柄的剪刀经事主同意,我自己至今还保留着,以为警示。其良苦用心不言自明吧。

  2016年10月第一稿

  2024年12月第二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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