栖霞法院召开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审理工作及典型案件新闻发布会
2023-11-27 13:30:00  作者:栖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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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南时报讯 11月25日是国际反家暴日,也是我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施行后的第七个反家暴日。为了使人民群众更进一步了解人民法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审理工作,了解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相关法律规定,当天,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召开召开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审理工作及典型案件新闻发布会。

  发布会上,该区法院副院长王琼介绍了区法院近年来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审理情况。栖霞区法院始终坚持司法为民,将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作为重要工作内容,立足审判职能,依法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主要做法有:一是开启绿色通道,优先立案,快速审结。二是强化部门沟通协作,完善反家暴工作联动。三是加强队伍建设,提升审判工作水平。四是建立“四员”机制,充分发挥“小红枫家庭教育指导站”作用。五是加强宣传,积极延伸司法职能,保护妇女儿童权益。

  区妇联副主席苏桂茹介绍了区妇联推进反家暴工作措施及成效。近年来,栖霞区妇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着力强化宣传引导、发现报告、联防联动、关爱服务等工作机制,打出反家暴组合拳,得到区法院、公安、检察院等公权力部门的大力支持,为家暴受害妇女儿童等困难群体提供精神关爱、社会支持,推动反家暴工作落实落细。

  该区法院少年家事庭副庭长张亮通报五件区法院审理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典型案件。

  案例一:

  基本案情:申请人张某与涂某系夫妻,张某于2022年9月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涂某离婚。被申请人涂某某与李某系涂某的父母。2022年11月28日及30日,申请人及母亲送孩子上幼儿园路上遭到两被申请人恶意辱骂、阻拦,甚至抢夺孩子。申请人两次报警。申请人因此申请法院依法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栖霞法院于2022年12月8日作出民事裁定,裁定禁止两被申请人辱骂、接触申请人及其母亲。

  典型意义:本案系公婆不当看望孙子而产生的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典型案例。本案中,儿子儿媳闹矛盾,儿媳将孙子带走抚养,爷爷奶奶想看孙子,通过恶意辱骂、拦阻,甚至抢夺等暴力方式看望孙子,违反了相关反家暴法的相关规定。日常生活中,夫妻双方发生矛盾后,一方将孩子带走,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想看望孙子女或外孙子女,应与儿媳或女婿善意沟通,协商一致,确定看望时间及方式后,再去看望孙子女或外孙子女,而不是通过暴力的方式看望孙子女或外孙子女。这样不仅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也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

  案例二:

  基本案情:申请人钟某与被申请人曹某系再婚夫妻,婚后曹某多次殴打申请人致申请人多处受伤,申请人碍于情面一直忍让。2022年5月至2022年11月期间,被申请人三次对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说出“杀死”“同归于尽”的过激言论,并用头盔、算盘、水果刀或牙齿咬伤等方式伤害申请人,申请人报警并就医治疗。申请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向妇联申请帮助,妇联知悉后,帮助申请人联系法院,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知悉相关情况后,立即立案,并与妇联联动调查,核实相关情况。在了解情况后,法院依法迅速发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禁止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试试殴打、威胁、恐吓,禁止被申请人谩骂、侮辱申请人及申请人的家属。在人身安全保护令作出后,法院非常关注后续执行情况,多次与被告申请人联系,告知其不要再实施家庭暴力,严格遵守人身安全保护令,被申请人表示会遵守人身安全保护令。同时,法院与妇联一起回访,询问申请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情况,申请人表示已经好多了,被申请人不再殴打、威胁申请人了。为了表示感谢,申请人向妇联及法院赠送了锦旗。

  典型意义:本案系法院与妇联联合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免受家庭暴力的典型案例。申请人在连续受到家庭暴力之后,积极寻求妇联寻求帮助,在妇联的帮助下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依法迅速做出反应,与妇联联合调查,在核实相关情况后,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在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关注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情况,与被申请人联系,告知其遵守人身安全保护令,同时与妇联联合回访,确保人身安全保护令得到严格得到执行。申请人分别向妇联和法院赠送锦旗表示感谢。通过法院与妇联的及时互动,联合调查,共同回访,保护正在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合法权益,维护家庭的和谐及社会的稳定,本案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三:

  基本案情:被申请人朱某某、周某、朱某1系申请人朱某的儿子、儿媳、孙子。自申请人的老伴去世后,被申请人一直执着于分割申请人名下的房产,要求申请人将上述房产中申请人的份额全部留给被申请人。但申请人在老伴生前已做好遗嘱公证表示房产由三名子女继承,且申请人一直居住在该房屋表示不想分割,并未同意被申请人的要求。被申请人遭到拒绝后,就开始各种方式无休止地骚扰申请人,如以各种借口多次赶走申请人聘请的保姆,到申请人住所砸门、吵闹、砸东西等,甚至对申请人实施殴打、辱骂行为。申请人为此多次报警处理,但被申请人仍不知悔改,现申请人无奈只能在外租房居住。申请人为维护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栖霞法院于2023年4月20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禁止三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骚扰、辱骂、殴打申请人。

  典型意义:本案是亲属之间因遗产问题发生纠纷,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典型案件。本案中,三名被申请人分别为申请人的儿子、儿媳和孙子,申请人现年近九十,本应儿孙绕膝、颐养天年,但因老伴去世后,申请人与老板所生育的其中一个子女,要求分割遗产,并要求申请人将其对房屋所享有的份额给该名子女。在遭到拒绝后,该名子女对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且因遗产纠纷致使申请人有家不能归。当被继承人去世后,继承人之间应妥善处理遗产纠纷,不应争夺遗产,对于弱势群体,包括老人、妇女及儿童应当予以重点保护。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考虑到申请人为老年人,有家不能归,栖霞法院及时核实相关情况,迅速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并将裁定送达至申请人所在辖区派出所、居委会等,有效地震慑针对高龄老年人的家庭暴力行为,依法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四:

  基本案情:申请人赵某与被申请人朱某原系夫妻关系,因被申请人长期赌博,双方于2015年协议离婚。在离婚时,双方约定,位于丁家庄的房产归申请人所有。但协议离婚后,被告申请人不愿搬离房屋。经过多次报警,被申请人搬离了房产。被申请人因拖欠银行和他人借款无力偿还,长期多次向申请人及申请人家人索要财物,并有撬锁强行进房产,强行搬运房产内物品,上门恐吓等举动,申请人报警处理。现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影响申请人及家人的正常生活,因此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栖霞法院于2023年6月8日作出民事裁定,裁定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近亲属。

  典型意义:在国家修改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之前,按照反家暴法的相关规定,家庭成员之间发生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但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的,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受害妇女是否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但妇女权益保护法颁布后,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的,受害妇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本案即是离婚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实施暴力的行为。在立案后,栖霞法院即审查证据,与当事人联系,核实相关情况,考虑到被申请人有赌博恶习,且对申请人房产有强行撬锁进入、搬运房屋内物品等侵权行为,栖霞法院立即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地维护了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案例五:

  基本案情:被申请人孙某与申请人孙某某系父子关系。在申请人发烧后,申请人的母亲要送申请人去医院就医,但被申请人不同意,说等一等,不同意送医,并与申请人的母亲发生冲突。被申请人有时回来心情不好,看到申请人不听话,就辱骂、殴打申请人。被申请人多次向申请人施暴,给申请人造成极大困扰,申请人的母亲多次报警处理。为了保护申请人人身不受威胁和伤害,故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栖霞法院于2023年6月21日作出民事裁定,裁定禁止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在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栖霞法院对申请人进行了回访,申请人的母亲表示在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以后,被申请人已经很注意自己的言行了,不再随意辱骂、殴打申请人,并对法院表示感谢。

  典型意义:本案系未成年子女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典型案件。对于未成年子女身体不适,父母双方应相互善意沟通,履行父母的抚养监护义务。且父母在外因各种原因心情不好时,应做好自我情绪管理,不应将不良情绪发泄到未成年子女身上,甚至对未成年子女实施家庭暴力。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考虑到申请人是未成年人,栖霞法院本着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立即核实相关情况,及时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在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进行回访,了解人身安全人身保护令的执行情况,体现了人民法院对未成年人的重点、特殊保护。

  栖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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