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法院发布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2022-04-27 10:47:00  来源:江南时报  作者:南京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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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南时报讯 4月26日世界知识产权日,南京中院发布了2021年度南京法院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2021年度南京法院共审结7338件知识产权案件,此次发布的十大典型案例,就是从中精心挑选而出的代表性案件,是南京法院不断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为引领性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体现。

  “南京法院以一个个精准的司法裁判,切实服务创新驱动,助力企业蓬勃发展。”南京知识产权法庭庭长徐新表示,在这些案件中,“生产假冒芯片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案”“侵害植物新品种权适用惩罚性赔偿案”,展示了人民法院始终牢记“国之大者”,加强对关键核心技术、重点领域、新兴产业、种源种业的保护力度,坚决守护中国“芯”的决心和生动实践。

  公平竞争秩序,是释放市场主体创新活力的重要保障。徐新说,在这些案件中,“客户名单构成商业秘密案”提示企业加强对底层商业信息的严密保护;“技术合同引发的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体现了司法对创新人才的保护。还有的则是网络空间出现的值得关注的新情况,比如“‘直播带货’商业诋毁案”,就是警示企业要知道“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直播带货”要守规矩;“破坏平台秩序诱导分享案”,明确私自抓取用户信息、诱导性分享涨粉、拦截潜在投诉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对市场主体损害网络平台秩序和用户权益的“擦边球”行为进行规制……

  此外,对于社会高度关注的“潼关肉夹馍”“逍遥镇胡辣汤”这些带有地名的商标所引发的维权案件,以及上海“吴良材”商标权与“南京吴良材”老字号权益之争,南京法院也积极作出司法回应,通过裁判的引领作用,提升全民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营造全社会形成知识产权保护浓厚氛围。

  2021年度南京法院知识产权十大案例

  案例一

  生产假冒芯片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案

  ——被告单位上海国芯集成电路设计有限公司等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裁判要旨】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以二进制代码形式固化至芯片内的代码化指令序列当然属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对于具有多年从业经验的专业芯片从业主体,主观上应认定其明知或应当知道侵权芯片中包含有固化的计算机软件,具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故意。对假冒芯片数量巨大、数额巨大的,应加大刑事惩罚力度,强化罚金刑适用,严格控制缓刑适用,有效发挥刑罚惩治和震慑知识产权犯罪的效能。

  案例二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正当使用案

  ——景德镇陶瓷协会与南京市秦淮区胡仕海烟酒百货超市商标权侵权纠纷

  【裁判要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通常对应特定的地域名称,商标注册人也不能剥夺虽没有向其提出使用该证明商标的要求,但商品确实产于该特定地域范围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正当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中所含地名的权利。他人正当使用注册商标中包含的地名,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相关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三

  侵害植物新品种权适用惩罚性赔偿案

  ——江苏省高科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金大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

  【裁判要旨】未经品种权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以白皮包装、彩色包装、不规范包装或者更名方式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对惩罚性赔偿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但赔偿基数无法合理确定的,法院可以综合考量品种权市场价值、被告的侵权恶意程度、侵权情节严重程度等因素,适用惩罚性赔偿因素确定赔偿数额,以充分保护植物新品种权利人的权益。

  案例四

  技术合同引发的专利权权属纠纷案

  ——陆昌精细化工(昆山)有限公司与杜宗鑫专利权权属系列纠纷

  【裁判要旨】基于技术合同法律关系而主张专利权权属,应以双方技术许可使用的一贯事实来判断双方的基础法律关系。即便在技术许可过程中,许可方就许可技术申请了专利,也不会改变双方的技术许可使用法律关系。被许可方不能有违客观事实、有违诚信,以此主张系职务发明创造。

  案例五

  客户名单构成商业秘密案

  ——东爵有机硅(南京)有限公司与天长市高特新材料有限公司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

  【裁判要旨】客户名单等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需要围绕特殊性、价值性、保密性和实用性进行考量。原告与其他公司在长期业务过程中形成了较为稳定的客户关系,并形成特定的联系方式、联系人、年度供货需求、交易价格区间等客户信息。而从公知渠道所获得的信息并不包括需求产品、成交价格区间等,所涉电话、地址亦与原告掌握的不同。因此,原告所主张的客户信息区别于公知信息,具有一定特殊性、价值性。而原告主张的基准价格,因为具有一定的时效性,超过时效的基准价格即丧失了价值性,不构成经营秘密。

  案例六

  破坏平台秩序诱导分享案

  ——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等与南京考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

  【裁判要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相对比较抽象,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精准把握,应从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否存在损害互联网用户权益、是否存在侵害其他网络经营者的合法利益、是否会损害公平、有序、健康的网络环境,以及是否违反诚实信用与商业道德标准等方面进行审查,再结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来综合进行判断和认定。

  案例七

  “吴良材”老字号权益保护案

  ——南京吴良材眼镜有限公司与南京市高淳区昌鸿眼镜店等商标权侵权纠纷

  【裁判要旨】基于历史原因就相同字号在不同地区各自形成的老字号,其字号权益均应获得尊重与保护。其中一方将该字号申请注册为商标后,对其他老字号在特定地域内做出的贡献、积累的商誉等均应给予相应的尊重,进行合理的规避。商标权人在他人老字号商誉及影响力所及范围内,不当使用商标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等,均构成对该老字号权益所有人的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八

  “直播带货”商业诋毁案

  ——北京爱空气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果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

  【裁判要旨】具有直接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对竞争对手商品进行评价时应秉承客观公正原则。若在无事实依据的前提下,就竞争对手商品性状、服务水平等作出非客观性描述,并对其商品声誉、商业信誉等产生负面影响的情况下,属于贬低竞争对手,构成商业诋毁。

  案例九

  民宿标识商标侵权案

  ——上海布洛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南京花涧堂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

  【裁判要旨】在后使用的企业名称和字号以及标识与在先注册的图文商标存在文字、读音近似时,在后使用者是否构成对注册商标的侵权以及侵权情形和赔偿数额的确定不仅只限于对文字部分比对,还应当从权利获取时间、标识具体使用方式以及是否造成混淆后果等方面考察在后使用者是否存在主观故意或过失。

  案例十

  字体著作权强制许可案

  ——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某某著作权侵权纠纷

  【裁判要旨】传统意义上的著作权强制许可更多的是从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但是当涉案字体单字等作品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受保护的作品,且被诉侵权人实施了著作权侵权行为时,强制许可制度亦可适当应用和体现在私权利益平衡领域。法院可以基于公平原则和比例原则,结合被诉侵权商品或商标的影响力、涉案单字对商品销售的贡献、被诉侵权人的主观故意程度、赔偿数额是否足以弥补设计人损失等,确定判决停止侵权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市法宣 

标签:南京;要旨;裁判
责编:许尽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