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20年10月21日,周某驾驶未开启车灯并加装了防风罩的电动自行车超速行驶时,与前方同向步行的张某发生碰撞,二人均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周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张某受伤后即被送至医院治疗,因治疗费用较高,张某家属在水滴筹平台发布筹款信息,共筹集社会捐款49415元。
后张某起诉至高淳法院主张阶段性医疗费用。周某认为,原告张某已通过水滴筹筹得了部分款项,该部分费用并非张某本人实际支出,其实际损失已得到部分弥补,根据民事赔偿填平原则,该款项应从其赔偿金额中相应扣除。
评析:受害人通过水滴筹获得部分款项,能否因此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第一种观点认为,应相应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原告本次事故的损失已经通过水滴筹得到部分弥补,根据民事赔偿应遵循填平原则,应当相应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第二种观点认为,应适当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基于公平原则,将水滴筹所筹款项的一半作为侵权人的赔偿款更为公平。第三种观点则认为,水滴筹获得的款项属于社会捐赠,是社会公众对受害人的无偿赠予,与侵权赔偿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不应简单适用填平原则,不能因此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笔者认同第三种观点。
第一,水滴筹是社交筹款平台,原告在平台筹得的款项属于社会捐赠,原告主张的赔偿系基于被告的侵权行为,故两者并非同一法律关系。第二,本案中捐赠人是基于对受害人的同情和关爱而捐赠,其捐赠目的是帮助受害人用于治疗伤病,而非赠予侵权人用以赔偿,如相应折抵赔偿款,实际是违背了赠与人的意愿。第三,根据《民法典》规定,赠与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可行使撤销权。如该款用于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赠与人行使撤销权后,原告的实际损失并未得到足额赔偿,不符合民事赔偿的填平原则,且必然会导致另一场诉讼,增加当事人诉累。第四,从伦理道德层面看,受害人筹得的款项,与受害人亲友出于情谊无偿赠与的款项,都属于赠予。若受害人获得的捐赠等于或大于实际损失时,如适用填平原则,那侵权人将无需再赔偿任何款项,会导致侵权成本降低。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刘增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