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据证明经股东会同意的担保是否有效
2021-10-27 20:39:00  来源:江南时报  作者:李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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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被告一系公司(被告二)股东(持股80%)兼实控人。为筹措公司流动资金,被告一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并约定了利息。后因原告催还本息,被告一向原告承诺在某年某月某日前还本付息,被告二予以担保并加盖公章。因两被告未兑现承诺,原告诉至法院。

  公司已经中止经营(经营地人去楼空)。立案后,法院打电话给被告一,要求其领取起诉状等材料,被告一以其在外地为由,拒领法院送达文书,法院遂公告送达法律文书,并以被告缺席开庭审理了本案。

  庭审中,原告表示无证据证明被告二经过股东会决议同意对还款承诺予以担保。

  争议:公司担保是否有效?

  一种观点认为:公司担保无效。理由是原告无证据证明被告二经过股东会决议同意对还款承诺予以担保。

  另一种观点认为:公司担保有效。理由是被告未到庭,未答辩,未举证,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原告无需对此承担举证责任。

  评析:担保有效。

  笔者基本同意第二种观点。但需要补充说明如下:被告一是被告二股东兼实控人,保管公章,二者意思表示实质相同。被告一盖章即是股东会的意见。两被告拒不到庭致使法庭无法查实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

  实践中,公司股东会决议原件由公司或股东保管,债务人通常不持有相关股东会决议原件。

  本案中,一旦两被告出庭并出示股东会决议原件或表示两股东同意公司担保,那么判决担保无效就与事实不符。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李小燕)

标签:被告;担保;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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