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缴纳社保致医药费无法报销责任判定
2021-10-27 20:40:00  来源:江南时报  作者:王丹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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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2015年3月,马某从事保安工作,入职后单位一直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19年12月,马某在工作时突发脑溢血,后共进行8次入院治疗,花费医药费用132156.78元。马某的医疗报销额度只能按照居民医疗保险标准报销。马某于2020年11月在淮安市清江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的帮助下,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单位支付未报销医药费差额。

  本案涉及的争议焦点是企业未为职工按时缴纳社会保险,是否应当向马某支付未能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标准报销医药费差额。仲裁委最终认为单位应当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标准对马某应予报销的医疗费予以补足,裁决该单位支付马某医疗保险待遇损失27000元。

  评析: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标准对劳动者应予报销的医疗费用予以补足。 

(王丹蕾)

标签:报销;社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
责编:滕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