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案件财产处置提速再探讨
2020-06-29 10:39:00  作者:施静 张华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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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笔者所在的法院成立了执行案件财产处置工作组,出台了《财产处置流程规范》,从一年的运行情况分析流程规范的最大特点就是将财产处置的大部分工作集中整合到了财产处置工作组,成效体现在一是专人做专事;二是法律文书及程序统一正规;三是加快了财产变现进度,提升了执行效率;四是杜绝“一人包案到底”、“团队包案到底”的情况发生;五是打消了执行实施团队处置财产的畏难情绪。但财产处置案件,特别是不动产处置案件办理平均用时还是偏长,进一步压缩财产处置案件办理时间,提速财产处置还有空间可以挖掘。下面,笔者就着重探讨一下不动产处置如何进一步提速。

一是进一步剥离执行事务性工作,减轻执行实施团队负担

成立专业化的财产处置工作组,将财产处置过程中的大部分工作整合归口到财产处置工作组,很大程度上减轻了执行实施团队的工作负担,但总体来说,执行实施团队的工作还是比较繁重,有时对财产的前期上门调查工作并不能及时开展,导致案件中的财产有一定的沉浸期。为此,笔者的想法是执行指挥中心在案件繁简分流阶段即对财产查控中发现的符合询价条件的不动产即时询价,并安排人员第一次上门调查,填写调查笔录随卷移送执行实施团队,使执行实施团队第一次阅卷即对财产权属、权利负担、占有使用以及房产土地性质(用途)、规划与现状等有初步的掌握了解,进而研判案情,确定办案方向,为后续进一步调查、腾退、拍卖打下基础。另外,在实践工作中存在因执行实施团队移交的待处置财产存在瑕疵,不完全符合拍卖条件,被财产处置工作组退回整改的情况,笔者的想法是安排专人在财产处置工作组接收待处置财产前先行审查,进而基本实现财产处置工作组接收财产即处置,避免执行实施团队和财产处置工作组之间的来回“折腾”,确保财产处置通道顺畅。

二是坚持“以处置财产方式结案和其他方式结案同步”的办案方向

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并非单一仅有处置财产一种办案方式,和解结案也是一种方式,但在实践中,按照执行阶段达成的和解协议履行的被执行人比例并不高,申请执行人往往要求法院恢复案件的执行,尽快处置财产,导致一个案件久拖不决,甚至引起信访投诉。如果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不能以“一次性结案”的方式处理完毕,随着时间的延长,被执行人很有可能产生新的执行案件,待处置财产后,有可能需要将后续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一并纳入分配范围,这时候,如果首查封申请执行人不能得到完全受偿,极有可能引发新的矛盾纠纷。当然,执行过程必须坚持善意执行理念,但笔者认为坚持“以处置财产方式结案和其他方式结案同步”的办案方向与善意执行理念并不矛盾,反而是相辅相成的,不能因“和解”、“商谈”使财产处置停滞。

三、加强执行管理、严格流程节点

时刻保持每一个有财产案件都处于动态运行中,彻底杜绝财产沉浸、案件久执无果的情况发生是执行管理工作需要考量的一个重要内容。笔者思考财产处置案件必须突出节点管理,加强流程管理,加大预防和惩戒力度,重点整治不按流程节点办案、不处置财产,启动处置财产不及时、案件暂停后长时间不处置财产、案款分配久拖不分等突出问题。执行实施团队接收财产处置案件后,须在规定期限内根据财产是否能议价,是否有询价结果、是否需要评估以及进一步调查结果填写《标的物现状尽职调查表(不动产)》移送财产处置工作组处置财产或者评估财产,执行实施团队如要延期处置,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流程,批准后方可延期处置。执行指挥中心等部门要加强对财产处置案件的监管通报力度,重点监督处置流程、处置进度,变结案管理为流程节点管理,实现闭环式监督管理,进一步压缩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办理时间,加快财产变现进度。

执行案件财产处置,特别是不动产处置须作为执行案件提质提效的一个突破口予以持续重点关注,需要不断探索创新财产处置的方式方法,确保流程节点规范化、处置衔接无缝化,尽快兑现每一个胜诉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施静 张华景)

标签:处置;财产;执行
责编:李芸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