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红十字会条例》施行 夯实基层组织、织密监督网络
2021-10-20 22:23:00  来源:江南时报  作者:江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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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南时报讯 2021年9月29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江苏省红十字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以发展红十字事业,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维护人的尊严为出发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等上位法,结合江苏省情实际,对红十字会组织、职责、财产、保障、监督、法律责任等作出了全面规定。为了更好地宣传贯彻条例,近日,参与条例制定的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陈志红,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委委员顾建军,省红十字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齐敦品对条例做了解读。

  齐敦品介绍,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2017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颁布施行后,我省实施办法已与党中央、国务院相关改革要求和决策部署不尽相符,与上位法不相一致,与省情实际和现实需要也不够适应,制定我省红十字会条例十分必要,也很及时。这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红十字会改革实施方案的重要举措,也是新时代依法推进红十字事业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的必然要求。

  陈志红介绍,针对当前我省红十字会所面临的一些现实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和保障红十字会的工作,条例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规定。一是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红十字应急救援纳入突发事件应急响应体系,将红十字应急救护培训纳入政府民生项目,将红十字的信息化建设纳入当地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二是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红十字会参与和推动无偿献血、遗体和人体器官(组织)捐献以及参与开展造血干细胞捐献的相关工作,提供捐献转运快捷通道,建立遗体和人体器官(组织)捐献者纪念园等纪念场所,制定并落实无偿献血者、造血干细胞捐献者、遗体和人体器官(组织)捐献者及其相关人员的奖励、优待政策。三是赋予在相关突发事件中,执行救援、救助任务并标有红十字标志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优先通行的权利,按照规定减免车辆通行费。四是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红十字会开展公益活动;明确文化场所、体育场馆、车站、码头、机场、公园、商场等公共场所应当为红十字会开展公益活动提供便利,减免相关费用。

  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委委员顾建军表示,条例依据新修订的红十字会法,明确了会员的组成,规定了依法发展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以及相应的保障措施,推动各级各类学校建立学校红十字会。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应当协同教育、卫生健康等部门和共青团组织,指导学校组织开展红十字运动基本知识、卫生健康知识、珍爱生命的宣传教育,应急救护基本技能培训,以及志愿服务等红十字青少年活动。

  (江南)

标签:条例;红十字会法;人大常委会
责编:滕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