胆大妄为!被执行人擅自卖掉灌云法院查封房产
2020-07-29 19:55:00  作者:江南时报全媒体记者 江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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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时报讯(记者 江南)近日,连云港灌云县徐萍女士向本报反映称,连云港明爱实业有限公司因欠银行2000多万元贷款,名下12000平方米房产被灌云县人民法院整体查封,可明爱实业原法人姚军居然擅自卖掉了5套房屋;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徐萍和银行多次投诉并请求灌云法院追究姚军刑事和民事责任均未果。

2250万贷款逾期 房产被整体查封

徐萍告诉记者,2010年7月,姚军称其在灌云县临港产业园有22亩商业用地,准备在燕尾港开发车站商城,让徐萍出资500万,一个出地,一个出钱,各占股权50%。“姚军除了出地22亩,别的一分钱没有投资,我们东借西凑凑齐500万元投了进去,供料商、工程队等一切事务全是我来张罗。没想到车站商城建好后,姚军先后以此处房产作抵押向连云港邮储、农商等四家银行贷款共2250万元。该款项除支付600万元工程款以外都被其一人挪走,去向不明!”

由于贷款过期分文未还,2015年至2017年,灌云县人民法院、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三次整体查封了燕尾港车站商城的所有房产。

5套房屋已签销售合同

法院整体查封车站商城房产客观上保护了徐萍和连云港邮储银行的合法权益,但姚军居然从2016年12月至2018年3月,先后擅自卖掉5套抵押给连云港邮储银行、被法院查封的商业用房,非法所得200多万元。“奇怪的是,我和连云港邮储银行多次要求灌云法院执行局追究姚军刑事和民事责任均未果。”徐萍还表示,“按说,姚军是挑战司法权威,已经触犯了法律,拒绝执行也是触碰了执行局的法律底线!”

记者从灌云县不动产中心出具的一份《不动产登记簿查询记录》中得到证实,法院的确对燕尾港车站商城有过三次查封,文号分别为(2015)连商初字第00143号,(2017)苏0723执1441号,(2017)苏0723执1393号。

调查中,记者见到两份姚军的卖房合同:一份是2016年12月31日签约的,92平方米售价34万元,买主名叫董某洪;另一份是2017年3月10日签约的,128平方米售价42万元,买主是孙某法。徐萍还提供了她的丈夫和连云港邮储银行代表去灌云法院执行局要求追究姚军刑事、民事责任时法官不作为的视频资料。

2019年4月,记者陪同徐萍丈夫和连云港邮储银行代表去灌云法院执行局要求追究姚军刑事、民事责任,时任执行局副局长王树名表示,两个月内给出处理结果,可无数个两个月过去了,至今没有任何说法。前不久徐萍又去执行局讨说法,执行局相关负责人居然表示查封的房子可以卖,反正也过不了户。为弄清事实真相,在发稿前记者多次拨打姚军的手机,但一直无人接听。

徐本星被打成“轻伤二级”

举报未果反遭报复

因举报姚军非法处置法院查封财产的事实,徐萍遭到姚军一伙人的疯狂报复。2019年上半年,姚军等人先后8次寻衅滋事,尾随、辱骂、殴打徐家老少,徐萍哥哥徐传和被打成脑震荡,弟弟徐本星被人破门入室打成“轻伤二级”。

 

【律师点评】

江苏融鼎律师事务所主任严国亚表示,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是指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是司法机关已经采取强制措施的财产,仍故意转移毁损。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公务活动和司法秩序,直接对象是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客观方面表现为有隐藏、变卖、转移和故意毁损的行为,情节严重才构成本罪。

本案中,如果姚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属于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的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本案中,如果姚某多次组织人员对举报人徐萍家属尾随、辱骂、殴打且致人轻伤,构成寻衅滋事罪,徐萍也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标签:查封;连云港;邮储银行
责编:滕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