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时报讯 项目经理“私自”招工,工人受伤,用人单位是否应承担工伤赔偿?近日,南京高淳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劳动纠纷案件。
原告小李在被告公司项目经理小陈处担任司机,但小陈未与小李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保。某日,小李把班车开回公司停好后,下车走路去办公地点上班时不慎摔倒,后被送至南京某医院治疗。事后,小李多次与公司协商处理工伤赔偿事宜,但公司一直否认与小李存在劳动关系,拒不赔偿,小李无奈诉至法院。
被告公司辩称,原告小李为项目经理小陈私自招用,小陈无权代表公司聘用职员,且未签订劳动合同,故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陈作为公司项目经理,其安排小李进入公司是职务行为。公司具有用工主体资格,小李提供的劳动属于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且从小李提供的银行明细来看,小李的工资由公司支付。因此小李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故公司应当支付小李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另外,公司未与小李签订劳动合同,应当从小李入职的次月起每月向其支付两倍工资。
(陈妍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