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被挂靠”劳动者如何维权 法院:对挂靠协议真实性关联性均不认可
2021-11-23 20:06:00  来源:江南时报  作者:张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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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孙某于2016年入职某物流公司从事大货车驾驶员工作,入职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会保险。在职期间,公司每月先支付一部分生活费,剩余拖欠的工资在年底前结清。2020年3月,孙某要求公司结清所拖欠的工资,双方发生争执,后孙某离开该公司。孙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以用人单位恶意拖欠工资、未缴纳社保为由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援助】

  孙某在与某物流公司结清拖欠工资后,向南京市栖霞区法律援助中心咨询是否能获得公司赔偿,值班律师向其解释法律规定。孙某陈述,该物流公司是一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是王某江,实际经营管理为其儿子王某浩。案件审理过程中,公司抗辩孙某并非其公司员工,系王某浩招用,公司与孙某不存在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认定,该公司实系家族企业,王某浩以个人名义支付原告工资,属于被告内部管理方式问题,不影响劳动关系的存在。判决物流公司支付孙某经济补偿金3.6万元。物流公司不服上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审理中,法院组织双方调解,物流公司当庭提出补偿3.3万元,双方达成和解。

【点评】

  本案中,通过法院对事实的调查,确认王某浩是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王某江的儿子。王某浩提供的车辆挂靠协议没有落款日期,也未支付挂靠费用。王某浩称用于运输的车辆系其本人购买也未能提供购买凭证。一审法院综合证据认定该公司实系家族企业。在确认劳动关系案件中,用人单位提出“系他人挂靠”理由抗辩的,应结合具体的案情区分真实的挂靠还是仅为了规避法律责任的假挂靠。本案一审法官对事实进行了充分的调查,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无论是一审法院的判决,还是二审法院的调解,对此类案件审判都具有指导意义。

  南京市栖霞区法律援助中心 张魁

标签:案情;物流;劳动关系
责编:高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