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公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案例
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让市场主体健康发展
2022-02-17 22:55:00  来源:江南时报  作者:殷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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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两年来,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结合经济发展和疫情防控形势,坚持统筹监管规范和支持发展相结合的原则,先后对全省6000余家轻微违法经营者实施免罚。为落实省市场监管局“双稳双提”工作部署,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支持市场主体健康发展,昨日,江苏公布了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十大典型案例。

  记者了解到,2019年8月,省市场监管局出台《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规定》,对轻微违法行为探索实施包容审慎监管。2021年12月,省市场监管局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出台2.0版《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进一步规范轻微违法行为的免罚轻罚工作。

  1.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某副食品商店发布含有虚假内容和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广告案。当事人在淘宝平台销售的鸡蛋干商品标题中含有“低脂”字样,但其外包装上标注的脂肪含量为“每100g含15.3g”,高于相关标准,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在淘宝平台销售的八珍糕商品详情中使用“益脾健胃”宣传用语,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

  鉴于当事人经营时间较短,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积极配合调查,为投诉人办理退货,依法不予处罚。执法人员了解到该商店经营者身为残疾人仍坚持创业的特殊情况,主动向其讲解网络电商经营规范,指导其对网页宣传内容查漏补缺,鼓励其自食其力、合法创业。

  2.江苏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标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当事人生产的“海鲜汁”,标签营养成分表中标示的脂肪数值不符合相关规定,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生产主体资格合法,其标注的数值为实测值,标注清晰、准确,保障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同时当事人及时对产品标签按要求进行了整改,依法不予处罚。

  3.某银行南京分行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案。当事人某电梯定期检验周期为1年,下次检验日期为2020年6月21日。2020年7月2日,市场监管部门检查发现该未经定期检验的电梯仍在使用,遂依法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电梯。经查,当事人已于6月4日申请检验,7月3日,涉案电梯检验合格,恢复正常使用。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电梯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

  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解释称,因银行内只有一部电梯,顾客需要乘坐电梯办理养老金业务,无电梯会对正常工作造成巨大影响,故安排保安在电梯口值守,进行安全提示。鉴于当事人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前已向检验机构申请检验,在有效期届满后、检验机构出具检验合格报告前,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继续使用时间较短,决定对当事人不予处罚。

  4.宿迁市某医院违规发布医疗广告案。当事人在宿豫区长江路某候车亭所发布的广告未标明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发布医疗广告应当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的规定,构成违规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已经取得广告发布批准文号,案发后及时整改并积极配合调查,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法不予处罚。

  5.昆山市张浦镇某超市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当事人共购进清扬男士去屑洗发露18瓶,已销售11瓶。经商标权利人联合利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委托打假公司人员鉴别为假冒“清扬”商标的产品。当事人接受检查时现场将7瓶侵权产品下架。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有充足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涉案洗发露为侵权商品,能够提供相关材料证明该商品是其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对其行为依法不予处罚。

(江南时报讯全媒体记者 殷文静)

标签:当事人;电梯;检验
责编:滕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