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项金融行政法规3月1日施行
2022-02-16 21:55:00  来源:江南时报  作者:王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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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项金融行政法规3月1日施行

  《江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办法》、《江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现场检查暂行办法》两项行政法规将于3月1日起施行。记者从江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了解到,两项文件已经印发到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即将遵照执行。

  根据《江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总共有8章75条,包含总则、管辖、立案调查、审核与听证、决定与执行、简易程序等方面。据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相关人士介绍,为了保障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有效实施行政处罚,规范行政处罚行为,维护地方金融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江苏省地方金融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根据规定,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实行回避制度,参与案件办理的有关人员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出现,本人应当申请回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是案件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近亲属的;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与案件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规定应当回避的。暂行办法所指的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经营、停业整顿或者停产停业;吊销相关金融业务许可证件或者取消相关金融业务经营资格;禁止担任地方金融组织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根据规定,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经营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加贴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封条,任何人不得随意动用。

  此外,《江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现场检查暂行办法》也于3月1日施行,该项行政法规总共5章32条,旨在加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依法履行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职责,规范现场检查行为。

  根据规定,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现场检查的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依法检查,廉洁自律,不得干预检查对象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对现场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现场检查,检查对象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配合,保证提供的有关文件和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江南时报全媒体记者 王琦)

标签:地方金融;金融监督管理;江苏省
责编:滕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