寒锐钴业: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
2020-08-12 10:39:00  作者:江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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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寒锐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司开展投资总额度不超过3亿元人民币的金融衍生品业务,并授权总经理在额度范围内具体实施上述金融衍生品业务相关事宜。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金融衍生品业务基本情况

公司拟操作的金融衍生品主要包括远期、期权、互换、期货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对应基础资产包括利率、汇率、货币、商品或上述资产的组合。业务投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在该额度内循环操作,投资期限不超过一年。单一金融衍生品期限不超过其所对应基础业务期限。

公司授权总经理在额度范围内具体实施上述金融衍生品业务相关事宜。本授权有效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

公司于2020年8月11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的议案》。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不构成关联交易。

二、金融衍生品业务合同的主要内容

金融衍生品业务投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在该额度内循环操作。公司将在未来的定期报告中披露具体情况。

三、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1、业务目的

公司开展的金融衍生品业务,是以套期保值、规避和防范商品价格波动、汇率风险和利率风险为目的,投资标的为与主业业务密切相关的金融衍生产品,且衍生产品与基础业务在品种、规模、方向、期限等方面相匹配,符合公司谨慎、稳健的风险管理原则。

2、风险分析

(1)价格波动风险:可能产生因标的利率、汇率、商品市场价格等波动而造成金融衍生品价格变动而造成亏损的市场风险。

(2)内部控制风险: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较高,可能会由于内部控制机制不完善而造成风险。

(3)流动性风险:因市场流动性不足而无法完成交易的风险。

(4)履约风险: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存在合约到期无法履约造成违约而带来的风险。

(5)法律风险:因相关法律发生变化或交易对手违反相关法律制度可能造成合约无法正常执行而给公司带来损失。

3、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负责统一代理公司及子公司管理金融衍生品业务,实时关注商品价格、国际外汇和利率市场动态变化,加强对汇率及利率的信息分析,严格按照《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业务操作,保证有效执行,最大限度避免汇兑损失。

(2)公司制定了《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对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机构、审批权限、授权制度、风险控制、后续管理、信息披露、档案管理、信息保密等进行明确规定,有效规范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行为,控制衍生品业务风险。

(3)交易对手管理:从事金融衍生品业务时,慎重选择与实力较好的境内外金融机构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密切跟踪相关法律法规,规避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

(4)加强对银行账户和资金的管理,严格遵守资金划拨和使用的审批程序。

(5)当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重大浮亏时要成立专门工作小组,及时建立应急机制,积极应对,妥善处理。

(6)选择恰当的风险评估模型和监控系统,持续监控和报告各类风险,在市场波动剧烈或风险增大情况下,增加报告频度,并及时制订应对预案。

四、会计政策及核算原则

公司及子公司开展的金融衍生品业务会计核算方法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则确定,满足《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运用套期保值会计方法的相关条件。

五、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的相关决策程序符合《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公司通过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降低或规避商品价格波动、汇率和利率风险,减少汇兑和利率损失,控制经营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公司已经制定了《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通过加强内部控制,落实风险防范措施,为公司从事金融衍生品业务制定了具体操作规程。

公司本次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是可行的,风险是可以控制的。同意公司及子公司按照相关制度的规定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

六、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是为了降低或规避汇率和利率波动出现的汇率和利率风险,规避商品价格波动风险,减少汇兑和利率损失,控制经营风险,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公司已制定了《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完善了相关内控制度,公司采取的针对性风险控制措施是可行的。监事会同意公司在确保生产经营正常运转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展投资总额度不超过3亿元人民币的金融衍生品业务,在该额度内循环操作,投资期限不超过一年。并授权总经理在额度范围内具体实施上述金融衍生品业务相关事宜,授权有效期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

七、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根据经营需要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遵循套期保值的原则,符合相关监管法规的要求。公司已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的要求建立了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因此,保荐机构对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无异议。

江南

标签:金融衍生品;业务合同;风险
责编:尹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