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超控股:收到《民事裁定书》
2020-08-07 10:08:00  作者:江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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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原告众邦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邦保理”)诉原审被告广东鹏锦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鹏锦”)、黄锦光、深圳市鑫腾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东速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奇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超控股”)合同纠纷案件,共15起,案号为(2019)鄂0116民初984号-998号。诉求判决原审被告广东鹏锦回购案件所涉应收账款合计27,279.05万元,支付违约金、保全费、律师费、保全担保费、公告费,其余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已于2019年12月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案号为(2020)鄂01民终3292-3306号。

本次重大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案件发回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重审: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众邦保理与广东鹏锦资金往来情况频繁、复杂,中超控股作为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抗辩权,在中超控股对广东鹏锦保理融资款回购义务履行情况提出异议,并申请审计的情况下,应综合审计结果及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判断以查明此节事实,中超控股对本案所涉的《董事会决议》、《最高额担保合同》、《担保承诺函》中加盖的该公司公章及《董事会决议》中三位独立董事方亚林、韦长英、朱志宏签名的真实性均提出异议并申请鉴定,本案是否有真实的《董事会决议》、《最高额担保合同》及《担保承诺函》,对于众邦保理善意相对人的认定及中超控股为众邦保理的保理融资款提供担保的认定均有直接影响。故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进一步查明上述事实。

综上,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序号 案号 裁定结果

1 (2020)鄂01民终3292号 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9)鄂0116民初99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1,994元,予以退回。

2 (2020)鄂01民终3293号 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9)鄂0116民初98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6,916元,予以退回。

3 (2020)鄂01民终3294号 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9)鄂0116民初98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18元,予以退回。

4 (2020)鄂01民终3295号 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9)鄂0116民初99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7,518元,予以退回。

5 (2020)鄂01民终3296号 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9)鄂0116民初99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4,776元,予以退回。

6 (2020)鄂01民终3297号 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9)鄂0116民初99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4,328元,予以退回。

7 (2020)鄂01民终3298号 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9)鄂0116民初99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2,126元,予以退回。

8 (2020)鄂01民终3299号 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9)鄂0116民初99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8,800元,予以退回。

9 (2020)鄂01民终3300号 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9)鄂0116民初99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7,774元,予以退回。

10 (2020)鄂01民终3301号 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9)鄂0116民初99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5,034元,予以退回。

11 (2020)鄂01民终3302号 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9)鄂0116民初98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4,622元,予以退回。

12 (2020)鄂01民终3303号 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9)鄂0116民初98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0,080元,予以退回。

13 (2020)鄂01民终3304号 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9)鄂0116民初98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1,388元,予以退回。

14 (2020)鄂01民终3305号 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9)鄂0116民初98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3,682元,予以退回。

15 (2020)鄂01民终3306号 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9)鄂0116民初99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4,617元,予以退回。

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发现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该争议担保事项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授权或追认,剥夺了其他股东的知情权和决策权,若担保事项成立又得不到追偿,将严重危害大多数股东和上市公司广大中小公众股东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法院尚未判决,目前尚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上述案件,积极参加诉讼,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江南

标签:案件受理费 ;人民法院;湖北省
责编:尹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