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扬州116名“事实孤儿”可享受各类保障
2020-07-08 14:53:00  来源:扬州日报  作者:民小爱 姜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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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还在,但父母监护缺失、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儿童,被称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在扬州,这样的孩子有116名。7月1日起,扬州市民政、法院、检察院等12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简称《意见》)正式施行,这是扬州市首部专门关于“事实孤儿”救助的文件,在生活、教育、医疗等方面将给予困境儿童一份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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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事实孤儿”?

高邮卸甲镇的高考生小姚父亲去世,母亲弃养,跟随爷爷生活。近日,高邮市民政局将其纳入“事实孤儿”,每月可享受1512元的生活费补贴。

“‘事实孤儿’是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一种通俗说法。以前‘事实孤儿’的界定相对较难,这次《意见》首次进行了明确。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主要是指父母双方不能完全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的儿童,具体包括: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市民政局儿童福利处处长佘义海告诉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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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享受到哪些保障政策?

“通过分类救助,确保将政府和社会给予的关心落实到每一个困境儿童身上,一个都不能少,让他们吃好饭、上好学、看好病、维好权。”佘义海表示。

《意见》规定:各县(市、区)民政、财政部门要严格落实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自然增长机制,父母监护缺失的儿童按照不低于当地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补贴标准的80%发放;父母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儿童按照不低于当地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补贴标准的60%发放,其中,确定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扶贫建档立卡等贫困家庭中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按照当地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补贴标准发放。同时,为完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重病重残儿童按照不低于当地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补贴标准的50%发放。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年满18周岁仍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和全日制高等职业学校就读,可继续享受基本生活费补贴至毕业为止。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年满18周岁的非在校学生,应一次性发放6个月基本生活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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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哪些救助手段?

去年6月,扬州市仪征检察院接到老人张某的求助,称没有能力再抚养孙子想想。原来,想想的父母两年前离异,抚养责任由父亲单某承担。去年年底,单某因持刀抢劫被判入狱。孩子没人抚养,奶奶张某承担起了抚养责任。

由于老人年事已高,加上没有经济来源,抚养孙子实在吃力。奶奶张某找到前儿媳陈某,希望能够给予一定的生活费用,但遭到拒绝。检察官决定启动支持起诉程序,围绕该家庭经济收入、生活状况展开诉前调查。随后,检察官、法官以及司法律师对陈某进行司法调解,最终陈某答应每月支付500元生活费,直到儿子年满十八岁。

仪征的司法实践,为加强儿童司法救助提供了经验。市民政局儿童福利处副处长韩红红告诉记者,《意见》特别提及了“事实孤儿”的司法救助,明确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等部门的责任。(通讯员 民小爱 记者 姜涛)

标签:生活费补贴;父母;孤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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