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工伤保险7月1日起试行
2020-06-30 12:52:00  来源:泰州日报  作者:陈羚 张国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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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泰州市将试行补充工伤保险,进一步构建多层次工伤保险体系,解决参保困难人群的职业风险难题,减轻用工单位经济负担,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补充工伤保险采取政府指导、投保人自愿参保、商业保险机构承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监管的商保合作运行模式。

泰州市建立的补充工伤保险覆盖范围是指当前《工伤保险条例》暂未纳入或劳动关系不明确的、非稳定就业的本市行政区域内新业态灵活就业人员、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在校实习生以及各类群众自治性组织等聘(雇)用人员;已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有条件的也可为职工参保,作为工伤保险的补充。

补充工伤保险的投保人为用工单位,被保险人为用工单位的雇员,保险人为商业保险机构。灵活就业人员投保人为本职业所属的行业协会。

试行期间,泰州市承办补充工伤保险项目的商业保险机构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大家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补充工伤保险采取自愿参保的原则,由投保人视情况自行选择缴费标准,自主选择承保商业保险机构办理参保手续,按年一次性缴纳保费。保费暂设定三个档次:每人每年360元、540元和720元。

补充工伤保险待遇包含一次性身故补助金和一次性残疾补助金,由商业保险机构收到完整材料,根据保费标准以及被保险人的事故伤害程度确认核定相应的待遇后,一次性给付至投保人指定的银行账户。补充工伤保险待遇应全额用于投保人所申请理赔对应的事故处理。

记者 陈羚 通讯员 张国才

标签:工伤保险;泰州市;商业保险机构
责编:杨春源 王婉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