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释法明理 老人拿到劳动报酬
2022-04-14 19:09:00  来源:江南时报  作者:缪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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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南时报讯 2020年4月,李某与常熟市某贸易公司签署了一份《退休人员聘用协议书》,协议约定:公司安排李某从事业务开发、客户维护、应收款回收等工作,每月至少一次以货币形式支付李某报酬,月报酬为2万元,于下月15日支付。2021年8月李某离职,但当年7月的报酬至今未发,后其申请劳动仲裁。但因李某已达法定退休年龄,该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无奈之下,李某诉至常熟市人民法院,要求常熟市某贸易公司支付报酬2万元。

  法院受理此案后,承办法官随即与被告常熟某贸易公司联系。一开始该公司对于与原告李某之间的劳务关系矢口否认,称双方是合作关系,公司不结欠李某任何款项。

  法官进一步查阅案卷资料后,再次与被告公司联系,了解具体情况。在一番交流后,该公司孙经理表示,公司确实和李某签有聘用协议,当初公司发现李某擅长销售,故花“高薪”从其他单位聘请过来,双方也约定了月报酬是2万元,但李某就职后销售业绩却没有那么理想,公司未获得其当初预计的收益,所以现在不愿意按照协议约定支付报酬。法官向其释明,其与原告之间对于报酬在协议上是明确约定的,而双方对于销售业务量、业务金额却没有约定,现在被告据此拒付报酬在法律上来说是没有理由的,李某为公司从事销售行为,理应获得相应报酬。

  最终双方协商后,原告李某收到了被告全额支付的报酬2万元,随即向法院撤诉。

  法官提醒: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受聘于企业的,双方之间虽不成立劳动关系,不适用《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但双方之间仍然成立劳务关系,企业应按照双方之间的约定给付相应的报酬。退休人员如遇到报酬被拖欠等争议,可通过法律来维权。

  缪璐

标签:报酬;约定;贸易公司
责编:高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