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时报讯 2021年《民法典》正式实施后,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效力,如果存在多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以最后的遗嘱为准。那么公证遗嘱还有必要吗?让我们来看看苏州市姑苏区苏城公证处的几个案例。
案例一:杨奶奶80多岁了,老伴过世后购买了一套房产。她看到网上的一些新闻,害怕房屋以后被自己的兄弟姐妹抢去,便拿着独生子女证来到苏城公证处,说是要做遗嘱公证,把房子留给唯一的儿子。公证员耐心地给杨老太解释,其父母、配偶均已过世,归属其单独所有的该房产,按照法定继承,应由其儿子一人继承,因此无需办理公证遗嘱。杨老太听后恍然大悟,连声感谢公证员,说她终于可以安心了。
案例二:张奶奶夫妻俩都已年过八旬,但膝下无子,因感念哥哥当年资助自己读书,想把名下房产在百年之后无条件遗赠给哥哥的儿子,也就是张奶奶的侄子。于是夫妇俩来到苏城公证处,想办理遗嘱公证。公证员建议通过公证遗嘱的形式将房产留给侄子。张奶奶夫妻俩按照材料清单准备好材料后,公证员当场办理好了遗嘱公证。公证员告诉张奶奶,《民法典》实施后,立遗嘱人也可以通过其他法定形式变更遗嘱内容。但公证遗嘱相较于其他遗嘱形式,更具程序严谨性,且有公证公信力加持,立遗嘱人可以最大限度地保证遗嘱内容真实、合法。
案例三:周奶奶老伴过世多年,膝下共有三个儿子,其中二儿子有严重精神残疾,依赖母亲生活。周奶奶日常生活均由大儿子照料,因此想把房屋所属份额留给大儿子继承,于是来到苏城公证处办理遗嘱公证。公证员告知周奶奶,根据《民法典》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周奶奶这种情况,需为二儿子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否则会导致遗嘱部分无效。周奶奶了解之后,请公证员指导其修改遗嘱内容,并完成了遗嘱公证。
苏城公证处主任殷岳亮提醒市民,为了更好地实现立遗嘱人的意思自治,《民法典》取消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但仍保留了原《继承法》中对遗嘱形式和内容的要求和限制,例如遗嘱应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代书、打印、录音录像、口头遗嘱形式需要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继承人不得作为遗嘱见证人等,这些限制性规定也是为了保障遗嘱真实合法。实践中有大量的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因为形式和内容不合法而无效。公证遗嘱虽不再有优先效力,但它的严谨性和专业性,能够确保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体现,避免出现遗嘱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情况。订立遗嘱要充分考虑自己的实际需求,不盲听盲从,要及时向法律专业人士咨询。周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