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门口的知名健身房突然停业!预付卡无人处理,南京市消协:视为欺诈行为
2021-03-10 10:53:00  来源:扬子晚报/紫牛新闻  作者:姜婧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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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5线索征集令>>

  您遭遇过或正在遭遇消费维权的难题吗?您知道该如何对霸王条款说“不”,该怎么做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吗?3月15日“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到来,为维护广大消费者的权益,曝光产品和服务上的“潜规则”,即日起,中国晚报优秀专栏一等奖的扬子晚报《消费评审团》栏目联合南京市消费者协会,面向广大读者公开征集消费维权有关线索,我们旨在与您一起“守护安全 畅通消费”,联系电话:025-96096。

  南京市民江女士冲着品牌去家门口的英派斯健身俱乐部办卡,没想到,2月24日,健身俱乐部却以“电力系统故障”“房屋问题”等缘由暂停营业。半个月过去了,健身房还未开业,会员想退卡也无人可找。打电话给英派斯健身总部,总部却表示,该店为加盟店,总部不参与经营管理,无法处理消费者的分流问题。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姜婧仪

  市民投诉:健身馆暂停营业,会员卡无处理方式

  2017年5月,南京市民江女士花了4580元,在英派斯健身俱乐部(兴隆大街店)办了五年的会员卡。2020年4月21日和6月23日,江女士分别购买私教课24节,每节课270元,合计48节课共12960元。 2021年1月28日,该馆发布放假通知,“英派斯健身兴隆大街馆,湖南路馆将于2021年1月31日(星期日)起操课暂停,2021年2月1日起春节闭馆,开放暂定时间为2月20日。”

  通知春节放假近一个月

  2月22日,江女士收到健身房工作人员发的微信,表示由于电力系统故障,当天营业时间到晚上六点结束。不到48小时,又收到公司最新消息,“因与业主有房屋问题协商解决未达成一致,导致无法正常营业,特公司决定兴隆馆暂时停业,开业时间另行通知。”

  通知会员暂时停业

  说停就停,会员们措手不及。“就说暂停营业了,也没有出来个处理方式,是可以退款还是我们可以凭卡去其他馆健身呢?”江女士告诉记者,她还有32节课没有上,一共8640元。

  记者调查:

  健身房所在楼层电梯已关闭

  3月初,记者来到建邺区江东中路211号凤凰文化广场A座,从兴隆大街地铁1号口出来,便能看到2层外墙玻璃显示“英派斯健身”标语。进入电梯间,2层按了后毫无反应,保安告诉记者,健身房已经停业,电梯做了设置,不停2楼。随后,记者从楼梯进入,发现该馆另一个门也紧关着。

  玻璃外墙可见“英派斯健身”

  所属公司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随后,记者通过“天眼查”官网查到,该馆所属公司为南京凯力阳光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2020年12月19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从“杨某某”变更为“赵某某”。2021年2月24日,该公司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南京市建邺区市场监管局给出的原因是“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我们和兴隆大街馆不是一个老板,不可以直接转过来。可以续卡,也就是重新交费,转卡可能要相关费用,具体要问我们老板。”英派斯健身俱乐部(湖南路馆)前台工作人员告诉记者。

  英派斯健身总部:不参与加盟店经营管理

  3月2日,记者联系英派斯健身总部,客服表示兴隆大街馆是加盟馆,不是直营馆,具体停业信息不清楚。“我们没有联系上负责人,消费者可留下相关信息,如果联系到负责人,再做答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如果联系上,会督促负责人将场馆信息进行公示,有什么问题和会员说清楚。

  是否可以将消费者分流到其他英派斯健身馆呢?对方表示处理不了,“会员费用不是交到我们这里,我们不参与加盟店的经营与管理。”

  3月9日,记者再次致电总部,工作人员表示仍然没有联系上负责人,无法回复消费者,建议消费者投诉到市场监管部门。此外,他们也打算走司法程序来保护他们自身的权益。

  最新进展:

  商务局建议消费者报案

  多名消费者2月底通过南京市12345热线投诉,3月1日,建邺区回复,区商务局上门查看,该店目前处于停业状态,多次联系凯力阳光公司负责人赵某某,未能联系上。建议消费者尽快报案,同时将继续与赵某某联系,确定该健身房实际情况和商家处理方案。目前,多位消费者已经上诉至建邺区人民法院。

  区商务局建议消费者报案

  3月8日,记者致电南京建邺区市场监管局,相关执法人员表示已经有消费者去起诉了。“根据消费者所述,对方也派了委托人出庭应诉。我们一直给负责人打电话,能打通但是不接。”执法人员告诉记者。至于加盟店暂停营业或者“跑路”,总部是否要对消费者负责,“加盟分为好几种方式,是只采用对方品牌,还是器材与经营技术都由总部提供,这个决定了总部是否要对加盟店的行为进行约束。由于该馆与总部的协议我们看不到,所以很难界定。”

  无独有偶:

  加盟店买来的K金项链旗舰店不认可

  2019年,许小姐在南京栖霞区万谷慧生活广场一楼金大福店购买了一条金750红宝石项链,花费1612元。购买时,导购表示满一年后可免费换款1次,该承诺在售后服务质量保证单也写明了。2020年,徐小姐拿着项链想到店里换款时,却发现该店已经关门,换成其他店了。

  “在秦淮区太平南路114号看到有金大福店,就进去想更换珠宝。”许小姐告诉记者,商家表示他们是金大福旗舰店,而许小姐之前是在加盟店购买的,不能换。“我是冲着金大福去买的项链,买之前也不知道加盟店、旗舰店之类的,售后才告诉我是加盟店,对此不认可。”

  “这个要根据分店开具的保修卡来对待,如果保修卡上明确全国连锁可换货保修卡上盖的章是总部章,那么总部负责。如果保修卡上没有明确也没盖总部章,那总部基本可以撇清关系。”南京雨花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

  南京市消协:

  停业应该提前一个月通知预付款消费者

  南京市消协副秘书长曹炜告诉记者,根据《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经营者停业、歇业或者变更经营场所的,应该提前一个月通知已交预付款的消费者,并按照规定承担责任。

  “经营者未事先通知已交预付款的消费者并作出妥善安排,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服务又无法联络的,视为欺诈行为。”曹炜表示。

  被特许人拒不履行义务时,特许人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根据《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商业特许经营的特许人应当与被特许人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要求和保证措施、消费者权益保护以及赔偿责任的承担等内容,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加强指导、监督,并在被特许人拒不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义务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被特许人应当向消费者明示商业特许经营合同中明确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赔偿责任的承担等内容。

  律师解读:特许人须提供确实证据证明其不参与被特许人经营管理

  南京消费评审团公益律师团副团长钱宙表示,加盟店与品牌总店之间是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关系,根据2007年5月1日《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即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即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关于特许使用企业名称的特许人应否对使用人债务承担责任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的复函》(〔2003〕民二他字第23号)特许人对被特许人对外债务是否承担责任,应根据具体情况处理。

  结合上述问题,消费者能否追究特许人的责任关键在于被特许人是否以许可人的名义对外经营,而非以其自身名义,同时作为一般消费者是基于对特许人品牌和商号的信任加入会籍并交纳会费,其并不清楚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之间的加盟关系,更无从知晓经营主体是否由被特许人独立经营。故消费者与被特许人所签协议的效力,直接及于特许人。特许人辩称其与被特许人之间系纯粹的品牌使用关系,其未参与被特许人的管理和利润分配,须提供确实的证据予以证明,且该合约仅为内部约定,不能对抗消费者。

标签:线索;征集;南京市
责编:杨春源 王婉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