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时报讯 近日,如皋生态环境局公布了一起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案例,如皋一个体户因在禁燃区内燃烧煤炭被处罚款2万元。
2021年8月27日,南通市如皋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执法检查时发现,某个体户在如皋市搬经镇高明刘庄村从事熔铝加工生产项目,现场土制灶在使用,使用煤炭作为燃料。该项目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根据如皋市政府颁布的《如皋市政府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知》(皋政发【2017】125号),如皋市全市域均属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在此范围内,禁止使用煤炭及其制品等高污染燃料。
生态环境部门在依法调查的基础上,对该个体户在禁燃区内使用煤炭燃料的行为处罚款2万元,检查过程中,该个体户已自行将土制灶拆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南通市县两级政府均根据区域环境治理需要划定了禁燃区范围,并对外进行了发布。总体来看,禁燃区划定以后,禁燃区内工业企业都已改用清洁能源,但是个别加工点、小作坊法律意识淡薄、心存侥幸,为节约成本,依然使用煤炭等高污染燃料,本案中的个体户正是属于这种情况。最终,该个体户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了相应的代价。
如皋生态环境局提醒企业,要自觉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要求,认真做好清洁能源生产,杜绝侥幸心理,在追求“金山银山”的同时,努力守护好我们共同的“绿水青山”。
通讯员 施晓旗 周爱军 江南时报 殷再宏 王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