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时报讯 为了树立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营造鼓励知识创新的法律环境,每年的4月26日被定为世界知识产权日。针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结合实际职能范围,南京市雨花台区市场监管局板桥分局和新城梅山分局在辖区内,针对专利违法违规行为开展联合专项检查。
执法人员对辖区内药店、超市等经营场所进行了全面检查,重点关注专利标识标注是否规范、涉及专利的广告行为是否规范等,检查中发现两起不规范的行为。
一、商品包装的专利标识不规范
上图为某两家药店销售的强力枇杷露,外包装上标有:专利号ZL200610009631.5无糖型强力枇杷露及其制备方法;ZL201210312564.X一种无糖型强力琵琶露的检验方法。虽然该产品将专利的详细名称予以了标注,但根据《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当标明“采用中文标明专利权的类别”,例如中国发明专利、中国实用新型专利、中国外观设计专利。因此,该产品的专利标识不符合规定。
二、关注专利有效期
外观设计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有效期上限只有10年,而发明专利则有20年。
这款产品上标注的外观设计专利号ZL201030563221.2引起了执法人员的注意。从这个专利号可以判断,这个专利应该是2010年的。通过核实,专利确实已于2020年10月26日到期。
通常来说,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涉嫌假冒专利。
但是,这款药品的生产日期为2019年12月10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专利权终止前依法在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在专利权终止后许诺销售、销售该产品的,不属于假冒专利行为”。因此,该药品可以继续销售。
市场监管局提醒商家,采购商品时,应当对专利信息进行核实。因为销售者销售假冒专利的商品,同样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涉嫌假冒专利的行为。进货时,应当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保障商品的合法来源,为自己免责,同时便于监管部门商品溯源。
三、涉及专利的违法案例
1、假冒专利违法案例
2020年6月,雨花台区市场监管局接举报,南京A公司在其公司网站的某产品页面标注专利,但并未标注专利号。经执法人员核实,当事人在“荣誉资质”页面标注了详细的专利信息,还附有6份新型实用专利证书图片,证书上的专利权人为南京A公司。进一步查询后发现,这些专利竟都属于上海B公司。
南京A公司变造专利证书的行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四)项所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该公司被处罚款50000元。
2、涉及专利的违法广告案例
不当使用涉及专利的广告,则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
2020年6月,雨花台区市场监管局接举报,南京某技术有限公司使用了广告语“实用专利:全天候可拆卸铝封闭车门”,但却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当事人提供了产品生产厂家提供的一份“电动车用车门”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专利授权公告日2013年12月18日,实用新型专利权期限为10年。但因未按照规定缴纳年费,专利权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终止。
该公司因在广告中使用了已经终止失效的专利,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该公司被处罚款2000元。
四、商家们,敲黑板,学法时间到了。
《专利标识标注办法》
第五条标注专利标识的,应当标明下述内容:
(一)采用中文标明专利权的类别,例如中国发明专利、中国实用新型专利、中国外观设计专利;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的专利号。
除上述内容之外,可以附加其他文字、图形标记,但附加的文字、图形标记及其标注方式不得误导公众。
第七条专利权被授予前在产品、该产品的包装或者该产品的说明书等材料上进行标注的,应当采用中文标明中国专利申请的类别、专利申请号,并标明“专利申请,尚未授权”字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八十四条 下列行为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
(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二)销售第(一)项所述产品;
(三)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
(四)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五)其他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
专利权终止前依法在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在专利权终止后许诺销售、销售该产品的,不属于假冒专利行为。
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但免除罚款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六十三条 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专利法修正后,将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上述条款修正为“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十二条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
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
雨花台区市场监管局会持续强化涉及知识产权监管工作,严厉打击假冒专利违法行为,切实保护知识产权、支持知识创新、为消费者营造诚信靠谱的消费环境。
吕静 杜晓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