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时报讯 近日,市民林女士通过12345向雨花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反映某商业广场内的一家室内游艺乐园拒绝其使用免费体验券,且态度恶劣。法律意义上,免费体验券也是一种提供服务的合同,区别于其他提供服务的合同的是享受服务方承担的对价不是给付货币,其本质是商家的一种经营策略,这次的免费服务意在吸引潜在的顾客群体,如果商家真如林女士所说单方面拒绝履行合同,这不是自毁形象吗?
工作人员前往被诉商家处了解情况。谁知道刚一询问,该商家的店长就情绪激动地说:“没什么好说的,我们就是不给她用体验券,已经向总公司汇报了。”据工作人员了解,该商家在全国好多城市都有门店,属于连锁经营,在运作模式上应该是成熟的,到底发生了什么让店长如此失控呢?原来该商家的免费体验券是在某开发商销售楼盘时作为宣传活动的赠品发放的,该商家也一直兑现免费体验活动的,直到4月的某天,林女士来到该商家,要求收银员帮其转手卖掉一些体验券,被收银员当场拒绝后,林女士竟然守在收银台,直到有顾客要购买游乐券时,林女士径直将顾客拉到旁边劝其低价收购自己的体验券,因为在眼皮底下被影响了生意,商家当场拒绝使用林女士手中的体验券,不甘示弱地林女士于是拨打了12345。
工作人员做了商家的思想工作,既然做出免费体验的承诺,就要履行义务,如果体验券的使用规则中没有对于转让的限制性条款,那么商家不得以此为借口来拒绝兑现承诺,当然本着善良公平互谅互让的原则,持券人对于赠券的处理不要影响到商家的正常经营活动才好。
陈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