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时报讯(记者 殷文静)为全力保障我省疫情防控期间市场价格秩序稳定,依法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江苏省价格条例》等法律法规,江苏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近日联合下发《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
依据相关规定,经营者有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有上述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经函告、约谈、公告等方式提醒告诫后,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经营者、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指导意见》要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掌握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动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查处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性质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典型案例公开曝光,发挥震慑和警示作用。发现经营者哄抬价格的行为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等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充分发挥保供稳价牵头协调作用,主动协调有关部门加强货源调运,增加有效供给。强化价格监测预警,及时发布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监测信息,进一步加大价格政策宣传解读力度。加强涉价舆情跟踪搜集,及时回应社会和群众关切,稳定社会预期。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指导各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主办方、连锁商超、外卖平台、行业协会等单位及相关经营者,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主动履行价格承诺,切实加强价格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