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春读史】元朝将全国各族人划分为“四等说”细绎(下)
2020-06-11 09:47:00  作者:束有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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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元成宗时期:出现“南人”、“汉人”、“色目人”、“蒙古人”、“女真人”、“契丹人”、“高丽人”、“江南人”、“诸色户”、“畏吾而户”等10种称谓。

据《元史•成宗本纪》,元成宗元贞元年(1295年)二月壬午,“罢江南茶税,以其数三千锭添入江西榷茶都转运司岁额。”是月,中书省臣言:“近者阿合马、桑哥怙势卖官,不别能否,止凭解由迁调,由是选法大坏。宜令廉访司体覆以闻,省台选官核实,定其殿最,以明黜陟。其廉访司官,亦令省台同选为宜。”从之。三月,“诏免医工门徭”。“增置蒙古学正,以各道肃政廉访司领之。”夏四月,“南人洪幼学上封事,妄言五运,笞而遣之。”六月,“以近边役烦水灾,免咸平府民八百户今年赋税。”乙卯,“江西行省所辖郡大水无禾,民乏食,令有司与廉访司官赈之,仍弛江河湖泊之禁。”秋七月,“诏江南地税输钞”。乙卯,诏申饬中外:“有儒吏兼通者,各路举之,廉访司每道岁贡二人,省台委官立法考试,…”十二月己未,诏“大都路,凡和顾和买及一切差役,以诸色户与民均当”。

元贞二年(1296年)春正月己卯,“诏江南毋捕天鹅”。己丑,御史台臣言:“汉人为同僚者,尝为奸人捃摭其罪,由是不敢尽言。请于近侍昔宝赤、速古而赤中,择人用之。”帝曰:“安用此曹。其选汉人识达事体者为之。”以御史中丞秃赤为御史大夫。这段记载,表现了元朝皇帝对汉人中“识达事体者”的重用和对蒙古人为主的昔宝赤、速古而赤的不信任。这一年的二月,“括蒙古户渐丁,以充行伍。”三月壬辰,“诏驸马亦都护括流散畏吾而户。”五月甲戌,“诏民间马牛羊,百取其一,羊不满百者亦取之,惟色目人及数乃取。”这里开始出现“色目人”,享受的特权就是羊只有达到一百头了,政府才能取其一,其他的不满一百照样按一百计,政府要牵走一只羊。夏四月丙申,御史台臣言:“各道廉访司必择蒙古人为使,或阙,则以色目世臣子孙为之,其次参以色目、汉人。”

元成宗大德元年(1297年)九月丙寅,“诏恤诸郡水旱疾疫之家,罢括两淮民田。汰诸王来大都者及宿卫士冗员。”“给卫士牧马外郡者粮,令毋仰食于民。”卫辉路旱、疫;澧州、常德、饶州、临江等路,温之平阳、瑞安二州大水;镇江之丹阳、金坛旱。“并以粮给之”。冬十月,庐州路无为州江潮泛溢,漂没庐舍;历阳、合肥、梁县及安丰之蒙城、霍丘自春及秋不雨;扬州、淮安路饥;韶州、南雄、建德、温州皆大水。“并赈之”。闰十二月甲子,福建平章有一个名叫高兴的人向朝廷进言:“漳州漳浦县大梁山产水晶,乞割民百户采之。”帝曰:“不劳民则可,劳民勿取。”淮东饥,“发廪赈之”。

大德二年(1298年)春正月,诏以水旱减郡县田租十分之三,伤甚者尽免之,老病单弱者差税并免三年。禁诸王、公主、驸马受诸人呈献公私田地及擅招户者。己酉,建康、龙兴等地水灾,“发临江路粮三万石以赈,仍弛泽梁之禁,听民渔采。”秋七月壬寅,诏诸王、驸马及诸近侍,“自今奏事不经中书,辄传旨付外者,罪之。”

大德三年(1299年)己丑,中书省臣言:“天变屡见,大臣宜依故事引咎避位。”帝曰:“此汉人所说耳,岂可一一听从耶!卿但择可者任之。”庚寅,诏遣使问民疾苦。除本年内郡包银、俸钞。免江南夏税十分之三。

大德四年(1300年)八月癸卯朔,“更定荫叙格,正一品子为正五,从五品子为从九,中间正从以是为差,蒙古人、色目人特优一级。”笔者案:这里虽然出现等级差异,但仍然是就官场爵位世袭制而言,与广大老百姓无涉。

大德五年(1301年)六月乙亥,“平江等十有四路大水,以粮二十万石随各处时值赈糶”

大德六年(1302年)五月乙巳,“给贫乏汉军地,及五丁者一顷,四丁者二顷,三丁者三顷。”“其孤寡者存恤六年,逃散者招谕复业。”

大德七年(1303年)二月辛未,“以平章政事、行上都留守木八剌沙、陕西行省平章阿老瓦丁并为中书平章政事,江南行台御史中丞尚文为中书左丞,江浙行省参知政事董士珍为中书参知政事。”这一次的地方官员提拔到朝廷任职,应该说体现了平等。另外,本月皇上还“罢江南财赋总管府及提举司”,为的是所有制地方官员通过“掊刻于民”来向朝廷“增羡”、以达“求爵”要赏现象。同时“罢江南水庸田司、行政通院”,削减政府机构,减轻江南百姓负担。这一年的闰五月壬戌,“诏禁犯曲阜林庙者”,对孔府孔庙孔林加大保护力度。这一年的冬十月,“以江浙年谷不登,减海运粮四十万石。”

大德八年(1304年)春正月,以灾异原因,“诏天下恤民,省刑罚”。同时,“江南佃户私租太重,以十分为率减二分,永为定例。仍弛山场河泊之禁,听民采捕”。三月戊辰,下诏:“诸王、驸马所分郡邑,达鲁花赤惟用蒙古人,三年依例迁代,其汉人、女真、契丹名为蒙古者,皆罢之。”

这里虽然是在强调政府重要工作岗位仍然要重用纯正的的蒙古族人,这与历代封建帝王对自己的子女、嫡系功臣进行“封邦建国”国家管理体制是一致的,元朝与之前相比没有什么不同。在官员任用上,对“无资滥进”者,要“降官二级,高官者量降”,但规定“蒙古人不在此限”。这种所谓的等级差别,仍然只是体现在官场上。

为了减轻百姓负担,这一年的秋天七月,朝廷“罢江淮等处财赋总管府。”这一年的十一月壬子,诏:“内郡、江南人凡为盗黥三次者,谪戍辽阳;诸色人及高丽三次免黥,谪戍湖广。”在对待犯人处理上,出现差异,主要是犯罪次数与在脸上黥字与否及发配地域存在不平等。纵然如此,对那些遵守国家法纪的人而言,再严酷的法律也是不起作用的。

大德九年(1305年)十一月,“以去年冀宁地震,站户贫乏,诏诸王、驸马毋妄遣使乘驿。”朝廷对皇室外出活动加强管束控制,目的是减轻基层百姓负担。

元成宗于大德十一年(1307年)驾崩,在位13年。在他执政期间,并没有出现纯粹的“四种人”,而是出现了10种称谓。在这13年中,朝廷在自然灾害出现后如何关心民生疾苦,在削减政府机构、减轻老百姓尤其是南方老百姓负担方面,在约束皇室成员外出扰民行为方面、在提倡廉洁自律方面,我们读不出有什么南北差别,尤其是对待普通百姓的关怀,朝廷的政策是南北同等的。

如果说存在差别,那也是在官场的重要位置人选及干部提拔重用的条件方面、在对待犯人的执法处理方面,存在着程度上、方式上的差异。但这些又与广大守法遵纪的普通百姓有什么相干呢?“非我族类,其心必异”。这是从我国春秋时期的中原地带发出的声音。换位思考,元朝统治者重用蒙古族人,也在情理之中,这也是中原文化所特有的,我们不能用双重标准去衡量不同时期的国家政权,更不能因为这个政权是由所谓的“少数民族”建立就另眼挑剔。

三.元武宗、元仁宗时期:有“蒙古人”、“色目人”、“汉人”、“高丽人”、“南人”、“蒙古军人”、“汉军”、“女真人”等8种称谓。

根据《元史•武宗本纪》,元武宗于1207年五月即位后,于十一月份就对“杭州、平江等处大饥,发粮五十万一千二百石赈之”。

至大二年(1309年)六月甲戌,“以宿卫之士比多冗杂,遵旧制,存蒙古、色目之有阀阅者,余皆革去。”九月癸巳,“以薪贵,禁权豪畜鹰犬之家不得占据山场,听民樵采。”

至大三年(1310年)十一月,尚书省向皇帝禀报,其中有“今拟蒙古军人给马一,汉军十人给马二,计值与之。”皇帝表示同意。

至大四年(1311年)春正月,元武宗驾崩,在位前后5年。

根据《元史•仁宗本纪》,至大四年(1311年)夏四月壬寅,仁宗下诏:“分汰宿卫士,汉人、高丽人、南人冒入者,还其元籍。”同年六月,帝览《贞观政要》,谕翰林侍讲阿林铁木儿曰:“此书有益于国家,其译以国语刊行,俾蒙古、色目人诵习之。”

皇庆二年(1313年)十一月壬寅,敕“汉人、南人、高丽人宿卫,分司上都,勿给弓矢”。诏以皇庆三年八月,天下郡县兴起贤者、能者,充贡有司,次年二月会试京师,中选者亲试于廷,赐及第出身有差。元仁宗对大臣们说:“朕所愿者,安百姓以图至治,然非用儒士,何以致此。设科取士,庶几得真儒之用,而治道可兴也。”仁宗皇帝要通过科举考试来选拔出“真儒”加以作用,这里没有强调人种的差别。

延祐元年(1314年)十一月癸酉,敕:“吏人贼行者,黥其面。”对官吏中的盗贼,不分人等,一律黥面。

延祐二年(1315年)春正月乙亥,“禁南人典质妻子贩卖为驱”。

延祐三年(1316年)秋七月庚午,“发高丽、女真、汉军千五百人,于滨州、辽河、庆云、赵州屯田。”这种区分,还是局限于军队中。

延祐七年(1320年),元仁宗驾崩,在位前后十年。

就武宗、仁宗二朝来看,出现了8种称谓,与前相较,出现了在军队中有关蒙古军人与汉人军人在拥有战马数量上的差别。这种差别,严格意义上讲,仍然与普通百姓无关。同时出现了对“吏人”犯盗窃罪进行黥面的惩戒手段,“黥面”已经适用于政府官员犯罪了。这些对于那些遵纪守法的普通公民来讲,并不存在划类的等级差异和类别歧视。

四.元英宗、泰定帝至元顺帝时期:有“汉人”、“蒙古人”、“色目人”、“南人”、“高丽人”5种称谓。

据《元史•英宗本纪》:至治二年(1322年)春甲戌,“禁汉人执兵器出猎及习武艺。”辛巳,敕:“台宪用人,勿拘资格。”

《元史•泰定帝本纪》:致和元年(1328年)夏四月己亥,“塔失帖木儿、倒剌沙请凡蒙古、色目人效汉法丁忧者,除其名。从之。”

《元史•文宗本纪》:致和元年(1328年)十二月戊午又下诏:“蒙古、色目人愿丁父母者,听如旧制。”至顺二年(1331年)六月,监察御史韩元善言:“历代国学皆盛,独本朝国学生仅四百员,又复分蒙古、色目、汉人之额。请凡蒙古、色目、汉人,不限员额,皆得入学。”不报。

《元史•顺帝本纪》:元统二年(1334年)三月己丑朔,诏:“科举取士,国子学积分、膳学钱粮、儒人免役,悉依累朝旧制。学校官选有德行学问之人以充。”丁巳诏:“蒙古、色目犯奸盗诈伪之罪者,隶宗正府;汉人、南人犯者,属有司。”六月辛巳,诏蒙古、色目人行丧父母。秋七月壬寅诏:“蒙古、色目人犯盗者免刺。”是年,江西大水,民饥,赈糶米七万七千石。赐天下田租之半。凡有妻室之僧,令还俗为民,既而复听为僧。

至元三年(1337年)夏四月癸酉,“禁汉人、南人、高丽人,不得执持军器,凡有马者拘入官。”庚子,太白昼见。是月,诏:“省、院、台、部、宣慰司、廉访司及郡府幕官之长,并用蒙古、色目人。禁汉人、南人不得习学蒙古、色目文字。”

至元五年(1339年)乙未,加封孝女曹娥为“慧感灵孝昭顺纯懿夫人”。“己酉,申汉人、南人、高丽人不得执军器、弓矢之禁。”

至正元年(1341年)十二月乙卯,诏:“民年八十以上,蒙古人赐缯帛二表里,其余州县,旌以高年耆德之名,免其家杂役。”

至正九年(1349年)秋七月壬辰,诏:命太子爱猷识理达腊习学汉人文书,以李好文为谕德,归畅为赞善,张冲为文学。李好文等上书辞,不许。

至正十二年(1352年)三月戊辰。诏:“南人有才学者,依世祖旧制,中书省、枢密院、御史台皆用之。”

至正十六年(1356年)二月甲戌,“命六部、大司农司、集贤翰林国史两院、太常礼仪院、秘书、崇文、国子、都水监、侍仪司等正官,各举才堪守令者一人,不拘蒙古、色目、汉、南人,从中书省斟酌用之。或任内害民受赃得,举官量事轻重降职。”

至正十九年(1359年)三月壬戌,诏定科举流寓人名额,蒙古、色目、南人各十五名,汉人二十名。

应该说,到了元顺帝时期,元朝对全国人的划分开始严谨规范了,总共出现5种称谓,除了“高丽人”外,其他四种人与后来史学界所乐道而影响深远的将全国人分为“四类说”开始接近了。实际情况是,在整个元朝,有许多“高丽人”生活在中土,数量多,同样拥有一定的社会地位,这与成吉思汗时代就注重发展同高丽国的友好关系有关。

如果从元顺帝元统二年(1334年)开始有“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同时出现为起点,那么到1368年元朝灭亡,这种“四类”分法也只是在法理上存在了34年,并且还有“高丽人”始终在参和其中,实为“五类”。也许正因为是这种过于明显的等级分类,更加激化了社会矛盾。如果从至正十五年(1355年)六月,元朝出现朱元璋、张士诚、陈友谅、明玉珍等南方人组成的起义造反大军算起,岌岌可危的“大元朝”哪里还有可能去完全推行这种“蒙古人”、“色目人”优先的等级划分呢?从这一点看,“四类”等级划分的真正时间,也只有从1334年到1355年为有效期,前后持续时间也只有10来年而已。

“大元朝”前后存在98年,我们用其末期10来年的现象来将整个元代社会说成只有“四类”人,显然有失公允,也是对“大元朝”这个由蒙古族建立的国家政权有欠公允的评价。更何况还有“高丽人”存在呢?作为一个历史伪命题,元朝人“四类说”应该休矣,那是一个在坚持以“阶级斗争”为主线来审视历史的特定时代的产物,我们必须予以澄清,还历史以公道,告诉人们,元朝政府并不是始终都是面目恐怖的。

也许正是元顺帝这10来年的等级分类过于明显苛刻,最终促使由汉人、南人组成的“大明兵”不断发展壮大,最终成了“大元朝”的掘墓人。

元至正二十八年(1368年)春正月,“大明兵取建宁、延平二路,陈友定被执”;二月,“大明兵取东昌路”、“大明兵取棣州”、“兴化、泉州、漳州、潮州四路皆降于大明”、“大明兵取河南”、“大明兵取永州路,又取惠州路”;夏四月,“大明兵取英德州”、“大明兵取广州路,又限嵩、陕、汝等州”;五月,“大明兵取道州”;六月,大明兵取全州、郴州、梧州、藤州、浔州、贵、象、郁林等郡。秋七月,元大都京城出现异象:红气满空,如火照人,自旦至辰方息。乙亥,京城黑气起,百步内不见人,从寅至巳方消。也就在这个月,“海南、海北诸郡县皆降于大明”。闰七月甲子,大明兵至大都郊县通州,天空中又出现“白虹贯日”异象。元顺帝“至夜半,开健德门北奔”。八月庚午,“大明兵入京城,国亡”。由明朝人宋濂等撰写的《元史》出现那么多“大明兵”势如破竹的胜利记载,看了让人触目惊心。

由蒙古族建立的“大元朝”,就这样被“大明兵”给灭了;1368年,中国历史上出现了另一个统一的封建王朝“明朝”,历史又翻开了新的一章。

2020年6月9日于金陵四合斋

作者束有春,文学硕士,研究员。长期从事我国文化史研究和文化遗产保护,先后发表有关古代文学、历史文化、文化遗产、民俗学等方面的研究论文百余篇,出版《理学古文史》《感知风骚时代》《传统与现代》《江苏戏曲文物研究》等学术著作多种。现为江苏省炎黄文化研究会《炎黄文化》杂志副主编。

标签:汉人;色目人;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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