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全球售后竟无法履行,江苏省消保委跨国维权
2020-09-17 10:32:00  作者:尹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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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外购买了一块手表,回国后却出现质量问题,提出退换货诉求却遭到拒绝,该怎么记者近日从江苏省消保委获知这样一个案例。

国外购买手表,回国一周竟出现质量问题

南京市民梁先生于2017年4月22日在悉尼某奢侈品牌手表专卖店购买了一款手表回国使用,该表使用一周左右即出现“跳秒”问题。梁先生多次前往南京该品牌手表服务站反映手表问题,并三次将该手表送至服务站维修,手表故障仍未得到解决,且出现了停摆现象。后梁先生前往该服务站提出退换货诉求遭拒,遂于2020年7月3日投诉至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省消保委跨国维权,发送投诉处理意见函

经核实,该品牌印发的全球售后保障中明确承诺“如果修理无法恢复正常使用状态,保证更换一款相同或类似的表”,调查时该品牌手表服务站承认全球售后有效,但却以“境外购买手表不适用我国三包”、“手表已过保修期”等理由拒绝换货,且无法提供中国总部有效信息。

为确保跨国企业能完全遵守国内法律法规,江苏省消保委向该品牌发送正式的投诉处理意见函,针对法律适用等涉诉关键问题给出明确意见。

高压之下,该品牌中国总部终于改变态度,主动与省消保委积极协商,但由于海关运输及税费缴纳问题,无法由国内品牌方操作换货,最终中国总部协调瑞士总部同意后,出具换表凭证,由梁先生至悉尼原购买店铺进行换表操作。梁先生表示满意。

消费者境外购物,也应当享受售后相关权益

本案涉案金额较高,且交易发生地与纠纷实际处理地不一致,涉及品牌国际保证在我国的法律适用问题,非常具有典型性,根据案情及处理经过,省消保委共梳理出如下问题:

消费者于境外购买的手表是否适用我国法律法规?

根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二条:“消费者合同,适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律;消费者选择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或者经营者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消费者经常居所地在中国,其有权依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享受售后等相关权益,经营者以“消费者于境外购买不适用我国三包规定”拒绝履行相应义务有逃避责任之嫌。

谁来履行换货责任?

根据企业“国际保证”内容,该品牌承诺在全球范围内委托任一门店履行修理义务;但换表环节仅由总部承诺,所以责任主体应该为该品牌瑞士总部,需瑞士总部根据具体情况协调相关方为消费者办理换货,本案中,澳洲与国内手表价格、税率、汇率皆有不同,所以换表合法主体经协调被指定为悉尼公司而非中国总部。但在中国境内,消费者换货诉求需要有效提出,因此在换货时,该品牌中国总部应该承担沟通协调瑞士总部之义务,履行换货手续其中一环,以保证消费者能够顺利根据国内维修凭证进行换货,其前期粗暴要求消费者自行与瑞士总部或悉尼公司联系的做法应予以谴责。

消费者的手表是否已经超过三包保修期?

该手表保修期为三年,消费者的保修期从购买之日2017年4月22日起计算,在无特殊原因中止的情况下,于2020年4月22日过保,但消费者于保修期间三次送修,依据我国《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八条:“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消费者三次维修所耗时间内均应从三包期限扣除,消费者手表的保修期限理应在扣除维修期限后进行相应顺延。

品牌应正视自身责任义务的承担,妥善处理消费纠纷。消费者所购手表符合该品牌承诺的“国际保证”,但投诉处理之初该品牌为逃避自身换表责任,企图通过对换表条件的限缩解释不合理为消费者设置换表门槛,具有明显的针对性,这种“解释权归品牌方”的操作有违权利义务分配的公正性,好在经过沟通协调,品牌能认识到行为不足,正视消费者合法诉求 ,其纠偏机制值得肯定。

江南时报全媒体记者尹丹丹

标签:品牌;手表;中国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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