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时报讯 今年3月,宿迁市泗洪县曹庙乡的村民王甲向泗洪县公证处求助,申请继承其叔叔王乙的银行存款。
据了解,王乙于2020年2月去世,去世前在泗洪农商行留有2万余元的存款。依照法定程序,该存款应由王乙的法定继承人继承。由于王乙是一位孤寡老人,生前未婚、无子女,其父母均已死亡多年,因此王乙无第一顺序继承人;又因被继承人王乙的祖父母、外祖母、哥哥丙、姐姐丁均已死亡多年,因此王乙无第二顺序继承人。
泗洪县公证处公证人员核实完相关情况后,发现王甲作为被继承人王乙的侄子,可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14条,即被继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死亡,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其兄弟姐妹的子女请求代位继承的,适用民法典中代位继承的相关规定,即侄子可以代位继承叔叔的遗产。
于是公证人员一次性告知了王甲需要准备的公证材料,待王甲准备齐全后,及时进行了审查,当天便为其出具了公证书,王甲顺利领取了存款。
(周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