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价款鉴定反复无常 海安法院依法判罚10万元
2020-07-29 19:53:00  作者:莫亚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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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时报讯 拒绝鉴定后败诉,上诉表示同意鉴定致案件发回。因故意逾期提供证据,海安市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罚款10万元。近日,随着南通市中院复议裁定书的送达,该处罚决定正式生效。

某结构公司与某建设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工程竣工后,结构公司将建设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建设公司支付工程款。审理过程中,双方对工程款数额存在争议,海安法院遂向结构公司释明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达到证明目的,要求其明确是否对工程价款进行鉴定。结构公司表示不同意鉴定。海安法院一审判决驳回结构公司诉讼请求。结构公司上诉,在二审中表示同意申请鉴定,南通中院为查明案件事实将该案发回重审。重审中,因故意逾期提供证据,海安法院依法对结构公司作出罚款决定,罚款10万元。

结构公司对罚款决定不服,向南通中院申请复议。南通中院审查后认为,海安法院对结构公司的罚款决定符合法律规定,遂驳回结构公司的复议申请。

莫亚敏

标签:结构公司;中院;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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