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时报讯 “编外”送水工庄某在送水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他人受伤并已经予以赔偿,他向水厂索赔被拒后,无奈诉至法院,海安法院一审判决水厂偿付庄某40000元。近日,随着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的送达,这起追偿权纠纷案落下帷幕。
2017年,庄某与水厂签订《聘用编外送水合同》,双方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劳动纪律等进行了约定;同时约定,如有一切不安全事项,涉及的各项费用均由庄某负担。2018年1月,庄某在驾驶电动三轮车送水途中与范某碰撞发生交通事故,赔偿范某40000元并实际支付了该费用。庄某认为水厂应当支付该笔费用,多次找水厂协商均未能得到妥善解决。庄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水厂给付其40000元。
海安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聘用编外送水合同》内容,形成提供劳务与接受劳务的法律关系。而关于人身受到伤害水厂免责的约定违反了相关规定,应当认定无效。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遂判决水厂偿付庄某40000元。水厂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孙江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