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下月施行 格式条款不再是免责金牌
2020-10-08 20:06:00  作者:江南时报全媒体记者 王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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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时报讯(记者 王琦)《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这对相关金融机构日常业务经营有哪些影响?个人金融消费该如何避免踩坑?近日,苏宁金融研究院相关专家通过生动、具体的案例进行了专题解读。

未经允许

乱发金融营销信息违规

根据相关规定,此次不只是银行机构被《办法》覆盖,包括支付机构、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以及征信机构、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机构都被《办法》覆盖。

苏宁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孙扬表示,未经消费者允许发送金融营销短信属于违规!孙扬结合案例解释称,现在很多金融机构会和运营商合作,通过运营商提供的手机号码名单发送金融产品推荐短信给消费者。实际上,如果消费者没有同意运营商和金融机构向其发送商业信息,这就同时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和《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会面临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和金融监管部门的双重处罚。如果消费者允许金融机构可以通过短信/微信/邮件等方式向其发送金融营销信息,《办法》进一步规定:营销信息中必须有拒绝继续接收金融营销信息的方式。

在理财产品宣传上,经常会看到“保本无风险”等字样,这也是违规行为。例如,某家银行推出了一种理财产品,宣称预期收益率4.8%,约定2年期还本付息,产品宣传文字中明确承诺保本保息。这种营销方式明示了保本、无风险和保收益,未来会受到处罚。

金融机构

不得要挟获取个人金融信息

孙扬表示,现在金融业务服务线上化程度较高,App成为主要金融服务渠道。人们经常看到申请贷款的流程里面默认用户办理保险;在购买手机支付的路径上,平台方强制消费者用消费贷款购买手机;将用户信用卡欠款自动转为分期付款。上述做法以后不行了,根据《办法》第六十二条,以下场景将予以处罚——“擅自代理金融消费者办理业务,擅自修改金融消费者的业务指令,或者强制搭售其他产品或者服务。”

此外,以拒绝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要挟获取消费者金融信息的,也是违规。例如,某银行信用卡中心的App,为用户提供“周边游”服务。一般来说,“周边游”服务获取消费者位置信息就可以了,但是该行信用卡中心还需要获得用户的个人微信号,如果不给,就停止服务。这实际上已经超出了提供该服务所必须的金融信息的范围了。

《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银行、支付机构处理消费者金融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经金融消费者或者其监护人明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收集与业务无关的消费者金融信息,不得采取不正当方式收集消费者金融信息,不得变相强制收集消费者金融信息。

格式条款

不再是金融机构免责金牌

记者了解到,现在有些金融机构通过格式化合同、条款或者协议,增加消费者需要承担的责任,减少金融机构责任。比如“客户同意,无论XX机构是否同意其贷款申请,XX机构都可以将其金融信息用于其他业务目的”,还比如“XX机构可以在客户贷款还未到期的时候,宣布客户贷款已经到期,并进行名下所有银行账户扣款的操作”。这违背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通过格式条款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办法》第二十一条还规定了必须用“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格式条款:银行、支付机构向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或者服务时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足以引起金融消费者注意的字体、字号、颜色、符号、标识等显著方式,提请金融消费者注意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利率、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注意事项、风险提示、纠纷解决等与金融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

此外,近年来一些金融机构员工监管失灵,导致侵害客户利益事件屡屡发生,金融机构经常以该员工已经与单位解约推卸责任。2019年,某银行某支行的客户经理,未经储户允许,历经6个月,从储户的账户上转走近70万元,用于网络赌博平台购买彩票,致使储户损失惨重。一些金融机构,在处理此类案件的时候,不能维护客户利益,甚至推诿到个人身上,以解雇相应客户经理了事。这种做法以后就不行了,不但司法机关会介入查处挪用资金罪,金融监管部门也会依法处罚。

《办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金融机构应当依法保障金融消费者在购买、使用金融产品和服务时的财产安全,不得非法挪用、占用金融消费者资金及其他金融资产。未来监管将会严查此类事件,并重罚。

此外,《办法》第九条规定,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涉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全流程管控机制,确保在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设计开发、营销推介及售后管理等各个业务环节有效落实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标签:金融消费者;金融机构;金融产品
责编:滕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