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件辗转北京与南京两地 法援律师帮农民工讨回经济补偿金
2020-09-25 15:29:00  来源:江南时报  作者:张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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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时报讯 2020年7月28日,一通来自北京的电话打到南京市栖霞区法律援助中心,当事人王某某述说她是黑龙江人,在北京市大兴区工作。最近收到一张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的传票,她的老公张某某是被告,案件将于2020年8月7日开庭审理。她本人也是另一个案子的被告,但还没有收到传票,他们希望能够申请法律援助。

值班律师了解情况后得知,受援人夫妇与用人单位发生了劳动争议,两个案件均已在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结束,用人单位应支付两受援人款项共5.6万元。用人单位不服仲裁结果,向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起诉。根据法律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用人单位是某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某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注册地是南京市栖霞区,故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作为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用人单位这种做法,无非是增加劳动者维权的成本,实现其少付或不付补偿金的目的。值班律师一次告知了王某某需要准备的申请材料和诉讼材料,并告知了当事人若嫌奔波劳累,只需来往一次办理委托手续即可,大大减轻了当事人的心理负担。当事人带着相关材料来到栖霞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了解案情后,考虑申请人是外地农民工,对于这两个劳动争议案件,立即启用绿色通道,指派当日窗口值班的栖霞区法援中心专职律师跟踪办理。

承办律师与受援人王某某谈话得知,他们夫妻是在2017年5月1日入职,工作地点在北京市大兴区,入职后就被公司外派到别的公司仓库工作。因打算生育一个宝宝,夫妻俩多次要求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缴纳社保手续,用人单位却以他们属于外派员工,不和公司员工享受同等待遇,拒绝了他们。2020年3月份,公司相关负责人员又以公司效益不好,考虑降低他们夫妻的工资待遇,他们夫妻俩觉得受到了伤害,于2020年3月19日申请劳动仲裁。

承办律师在确认离职原因和时间时,受援人张某某陈述是被用人单位开除的,这种表述与仲裁裁决书的记载有着明显的冲突,对受援人极为不利。后经过确认,原来受援人张某某是在申请劳动仲裁的时候口头提出的离职,主张经济补偿金,其离职的原因与仲裁裁决书中记载一致,是以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保为由口头提出的离职。

受援人张某某的案件于2020年8月7日开庭,双方达成初步调解意见,用人单位同意考虑在4万至7万之间给出调解方案。考虑到受援人夫妇远在外地以及调解的不确定性,以免徒劳奔波,受援人张某某主动提出委托承办律师进行调解活动。

受援人王某某的案件迟迟未收到开庭传票,承办律师积极与承办法官联系,递交委托手续,案件确定于2020年9月14日开庭审理。庭前,承办人与受援人王某某联系,王某某表示愿意调解。开庭当天,承办律师通过微信将调解内容、调解笔录等信息发送给受援人,同受援人确认调解方案。最终,调解达成一致意思。两案调解款共计6.5万,较仲裁裁决结果超出9000元。

2020年9月22日,两位受援人收到了调解款。同天,栖霞区法律援助中心也收到来自受援人赠送的锦旗,这面锦旗不仅是对办案律师的认可,更是“法润千万家”的有力回响。(张岷燕

标签:栖霞区;调解;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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