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借打电话将他人手机占为己有如何定性
2024-01-05 11:46:00  来源:江南时报  作者:王卫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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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2023年3月10日,李某来到网友肖某家,后以打电话为由,借用肖某的苹果14手机,李某乘肖某在别的房间上网之际,迅速离开肖某家,将手机以3000元销赃,经鉴定该手机价值6800元。

  【分析】第一种观点认为:李某以非法占有未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借打电话为名,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取得他人信任后骗取价值6800元的手机,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第三种观点认为:李某以借打电话为由取得被害人手机,其取得手机的行为既不是骗取,也不是窃取,而是被害人基于对李某的信任,将手机借给他,李某取得手机的行为系合法取得。后将手机占为己有,私自处理,数额较大,拒不退还,其行为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本案争议的焦点:对李某谎称借打手机后乘人不备将手机占为己有的行为是秘密窃取、骗取抑或合法取得存在争议。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即李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第一,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都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侵犯财产犯罪,从犯罪构成来看,他们的主要区别在行为特征上。盗窃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采用自认为不为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经手者发觉的方法,暗中窃取财物的行为;诈骗罪是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经手者信以为真,“自愿地”交出财物;侵占罪是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退还的行为。但是当行为人为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采用欺骗、秘密窃取或者拒不退还的手段和方法,则容易让人产生认识上的分歧,从而影响案件的定性。

  第二,认定盗窃、诈骗还是侵占,关键是看行为人获取财物时起决定性作用的手段是欺骗、窃取还是合法持有。若采用“虚构和欺骗”的手段取得他人的财物,应认定为诈骗罪。若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取得他人财物的,则认定为盗窃罪。若是合法取得财物,非法进行处置则应认定为侵占罪。

  第三,诈骗罪中被害人没有处分财产的意思和行为,处分行为意味着将财产转移给行为人或第三者占有,并不要求被害人将财物的所有权处分给行为人。侵占罪中被害人是将财物委托他人管理,被害人与行为人之间具有委托关系,但并未对财物所有权进行处分,要求行为人占有财物后,将其占为己有、拒不退还。而在盗窃罪中,被害人既没有处分财物的意识,也没有处分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被害人暂时交付财物的行为是让李某打电话,虽然形式上财物已交付李某实际持有,但仍在被害人控制范围内。被害人将财物交给李某并没有转移财物的控制权,这种交付不具有处分财物的意思和行为。李某以借打电话为名直接取得财物,而这只是为其之后秘密窃取行为创造条件,其对财物只是暂时的持有,被害人仍然没有失去财物的所有权,随时可以让行为人交还财物。李某采用欺骗手段取得手机的行为,自认为不会被被害人发现,迅速离开,其手段符合秘密窃取的特征,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

  综上,李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 王卫宾)

标签:财物;手机;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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