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许可登录交管系统获取车辆违章信息行为的认定
2023-12-14 10:34:00  来源:江南时报  作者:赵子靖  
1
听新闻

  【案情】2021年7月,张某与吴某共谋,为非法牟利,由张某提供机动车行驶证或车牌号等信息,利用吴某担任公安局辅警的工作便利,使用他人的数字证书登录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违法查询机动车违章信息,并将查询结果通过微信发送给张某,张某再出售给他人。

  【分析】第一种意见认为,二人的行为既侵害了计算机系统数据安全,又侵犯了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属于一个行为侵害两种法益,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想象竞合,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二人的行为侵害了计算机系统数据安全,但考虑获取的是单纯的车辆信息,机动车行驶证、车牌号等公民个人信息是事先提供,且后续用途也是指向车辆本身,因此不适宜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应当认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首先,未经许可利用他人数字证书登录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获取公民车辆违章信息是否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需要判断是否属于非法侵入行为以及是否属于计算机信息数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并未明确规定非法侵入的含义,按照通常理解,行为人利用技术手段避开或者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进入计算机系统的,应当认定为非法侵入。而行为人虽然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认证的数字证书登录,但该登录未受到管理人许可也不可能得到管理人许可的,仍然属于非法侵入。本案中,未经许可使用他人数字证书登录交管系统的行为应当属于非法侵入。关于计算机数据,《解释》明确规定了身份认证信息的入罪数量,但对数据的具体含义和范围并没有明确。笔者认为本案中的车辆违章信息以计算机信息系统为载体,存储在系统中时,应当认定为计算机数据。因此,本案可以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其次,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由此可见,公民个人信息需要与特定人相联系,行为人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目的是识别某个特定人,且该信息应属于非公开信息。而本案中,行为人获取的是单纯的违章信息,而机动车行驶证或车牌号等关联公民个人的信息是由他人事先提供。获取违章信息的后续用途不是识别特定的人,而是用于车辆违章销分、出租或者出售,该信息指向的是车辆本身,他人并不关注车主的信息而只关注车辆本身有没有违章问题。在车辆违章销分、出租或出售中,说明违章信息是该类业务中车主完成交易需要承担的义务,属于需要向交易方公开的信息,交易方获得违章信息应当是信息主体的默示同意。因此,本案不适宜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综上,张某、吴某未经许可利用他人数字证书登录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获取公民车辆违章信息的行为应当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 赵子靖)

标签:计算机信息系统;公民个人信息;非法
责编:陈衍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