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传销犯罪案件办理
2023-12-13 15:39:00  来源:江南时报  作者:李俊、李春和、许淑萍  
1
听新闻

  近年来,网络传销案件呈现高发态势,自2021年以来笔者陆续协助办理了时代系、易购云商、IGT等10余起传销项目,累计入金近百亿元,涉及会员账户90余万,表现形式更趋向于隐蔽化、灵活化,作案对象也不再局限于传统传销犯罪泛熟人化的范围,导致司法实践中认定难等问题。本文以笔者办理的网络传销犯罪案件为例,从案件定性、提供网络技术支持人员行为的认定等方面,进行实证分析。

  一、如何准确把握传销犯罪的行为本质特征,区分集资诈骗与网络传销?

  (一)参与人的主观明知程度不同。在集资诈骗罪中,由于行为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而自愿交付财物,被害人主观上并未意识到行为人实施的是犯罪行为。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参与人对传销组织的模式是明知的,为了追求高额返利,以身试险使自己投入到传销组织中,待其成功加入后又用同样欺骗性手段发展他人参加,满足自己的利益需求,参与人本身存在过错。

  (二)行为模式不同。集资诈骗罪通常采用一对多的模式,这些不特定对象往往都是平等的被骗者身份,他们之间往往没有过多的接触和交流,也不要求具备一定的资格;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需要采取严密的组织模式,多为一对二、二对四或一对三、三对五等的金字塔模式,资金流动也是以层级方式进行,并设置准入门槛。

  (三)计酬依据不同。集资诈骗中,参与人的返利、分红依据往往是其本身投资额和投资项目本身的保本付息承诺(即使有,也不作为计酬的主要依据);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则主要是根据成员拉人头数量作为计酬依据,或被发展成员的入门费作为计酬依据。网络传销案件中多将收益区分为静态收益和动态收益,动态收益依靠“拉人头”产生,发展人员越多,获取的动态收益越多。

  二、如何认定为传销组织提供网络技术支持的行为,是否构成传销犯罪行为的共犯?

  网络传销离不开技术支持,实践中,技术人员为传销组织开发、维护网络传销平台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是办案中经常遇到的问题。以我院办理的一起网络传销犯罪案件为例,武汉团队不仅为传销组织搭建网络平台、设置奖励制度和层级关系,还积极参与平台上线后的运营、维护,属于对传销组织的建立和扩大提供核心技术支持,在传销活动中起关键作用,应认定网络技术提供者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共犯;而青岛技术团队仅在武汉技术团队开发平台基础上,进行日常维护,提供的技术支持属于辅助性技术支持,构成帮信罪。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 李俊、李春和、许淑萍)

标签:网络传销;传销;传销组织
责编:陈衍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