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 省高院发布典型案例
2022-06-16 21:25:00  来源:江南时报  作者:尹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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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 省高院发布典型案例

  为进一步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6月16日上午,江苏法院发布一批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优化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例。此次发布的第一批典型案例中,既有运用商会调解、司法调解方式妥善化解涉及中小微企业纠纷的案例,也有依法帮助中小微企业追收账款、公正解决因疫情引发纠纷的案例,不仅体现了人民法院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责任与担当,也为司法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可供参考的示范样本。

借力商会调解

高效批量化解纠纷

  某科技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小微企业,是阜宁县重点企业。2020年3月起,阜宁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阜宁法院)陆续受理上海、深圳等地企业作为原告、科技公司作为被告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30余件。企业短期内大量涉诉,引起阜宁法院高度重视。经过多次实地走访,阜宁法院了解到该公司涉诉系受国内外疫情影响,加工的成品不能出口,生产订单大幅度减少,导致企业资金链断裂。阜宁法院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邀请阜宁县开发区商会进行调解,大部分案件均以调解分期还款或撤诉等方式结案。另外,为最大限度减少诉讼保全措施对企业采购材料、发放工人工资等不利影响,商会调解人员多次与当事人沟通,最终各企业均自愿撤回对技术公司基本账户的保全申请,保障了技术公司基本账户的正常使用。

  该案是人民法院充分运用商会调解化解矛盾纠纷,服务保障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典型案例。该案中,阜宁法院综合研判案情,主动邀请商会参与调解,实现了地方重点企业涉诉纠纷快速发现、快速化解,在依法维护原告企业合法权利的同时,也达到了促进被告企业复工复产的双赢效果。

以离散股东替代解散公司

促成企业存续发展

  某科技公司是一家聚焦智能化系统工程研发、设计、施工的科技型中小微民营企业,两股东各持股50%。2018年以来,两股东在公司经营过程中逐渐发生矛盾,相互以股东出资、损害公司利益、公司决议效力为由向法院提起各类诉讼十余起。2020年,其中一名股东起诉要求解散公司。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科技公司股东矛盾冲突激烈,公司长时间无法召开股东会,导致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且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具备法律规定的司法解散条件,判决解散公司。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苏州中院)二审审理中,秉持企业维持原则,先后组织双方调解十余次,充分协调各方利益,最终促使当事人达成其中一名股东转让全部股权、各方涉诉案件全部撤回的一揽子调解方案,实现了矛盾纠纷彻底解决。

  该案是人民法院通过调解方式妥善化解中小微企业内部治理僵局,推动中小微企业存续发展的典型案例。该案中,苏州中院通过居中调解,成功促使双方达成一揽子调解方案,彻底解决双方之间的全部争议,公司得以继续存续发展,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因疫情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适用不可抗力规则予以救济

  某传媒公司与某文化公司签订《机场媒体广告业务发布合同》,约定传媒公司委托文化公司在武汉天河机场到达层包柱灯箱发布宣传广告,发布期间为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后因发生疫情,武汉天河机场等公共交通停止运营,传媒公司随即于2020年1月22日发函文化公司要求终止合同,但文化公司坚持继续履行。2020年7月1日,文化公司向传媒公司发送解除函,并实际履行合同至同年7月31日止。后文化公司诉至法院,请求传媒公司支付截至2020年7月31日的广告发布费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一审法院认为,案涉合同于2020年7月1日经双方达成一致意思解除,传媒公司应支付截至该日的广告发布费。南京中院二审认为,武汉天河机场因疫情防控措施关闭,导致传媒公司通过发布广告提高和扩大其知名度、树立和宣传自身形象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该情形属于合同法规定的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情形,认定案涉合同于2020年1月22日解除,传媒公司仅需支付截至该日的广告发布费。

  该案是法院在疫情暴发后依据不可抗力规则,妥善处理中小微企业合同纠纷的典型案例。南京中院适用不可抗力规则作出裁判,对帮助中小微企业摆脱合同僵局、实现轻装上阵具有积极意义。

  (记者 尹丹丹)

标签:调解;典型案例;法院
责编:滕方